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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补强规则的范围

2021-09-08 10:48:0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在此范围之内,既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几点需要强调。

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非法证据即使在实质上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

2、不能与口供作出实质性区分的证据,不能构成补强证据。如记载有口供之内容的讯问笔录即属此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场合所做的陈述,如果没有其他附加证据的,也不得单独作为本案中口供的补强证据;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关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属于法律规定的供述的范围。关于共犯口供的证明作用,同案犯之间“趋利避害”的思想必然会导致其互相推卸罪责,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本身无法排除其出于逃避、推卸罪责等目的而拉拢他人下水、恶意指认他人的意图存在,因此,其虚假的可能性更大。因此,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依法予以予以补强,否则,如果仅以共犯的供述进行证明指控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不得自证其罪”之嫌。我们的总体观点是,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质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为证人证言,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及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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