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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16-07-18 17:59:1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精神损害多由于侵犯人身而产生,但也不排除侵犯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就是说,赔偿义务机关在予以金钱赔偿的同时,对受害人造成的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方面损害的,还要以精神赔偿的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在行政赔偿领域主要适用于下列行为: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方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范围与侵权行为的范围要相适应。侵权行为在多大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赔偿义务机关就应在多大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可以单独适用,而只能合并适用。国家既要赔偿损失,还要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以这些方式代替物质损害赔偿。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能需要通过公告、登报、广播、电视等手段实现,因此需要一定费用。此项费用应由国家承担,而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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