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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应具备条件及处罚程序是什么

2014-10-19 17:28:52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实施的机关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一般是指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主体。

值得强调的一种情形是,行政机关所设的派出机构或者职能机构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可以行使权。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又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此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的内部行政机构就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如没有外部管理职能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决策咨询部门、内部协调机构等都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虽然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但是,它并不必然地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必须经、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不同的行政处罚权限,越权则无效。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2.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紧急听证程序

紧急状态之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虑,行政机关在作出正常状态下应举行听证的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的听证程序就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法律预先规定,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紧急状态的程度并遵循比例原则予以确定,在强调保障公共目的实现的同时,应兼顾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处于高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权力作为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为行政强制;而处于低度紧急状态中的地区,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行政程序,在涉及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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