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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及实施

2019-12-05 17:50:5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3)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

(4)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

(5)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

(2)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法义务内容和依据;

(3)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

(4)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3、强制措施的实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 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 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 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 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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