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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质证特殊规定有哪些

2013-10-16 11:40:5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至今已有20年历程。它第一次将“民告官”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固定下来,改变了长久以来人们“官贵民贱”这样一种观念,使得老百姓和政府能够坐在同一个法庭的两端,来接受法院的居中裁判。

法律咨询:行政诉讼质证特殊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关于庭前证据交换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有关证据无须再质证2、关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关于不公开质证的证据:隐私、商业秘密;4、关于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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