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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2019-12-02 18:08: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由于行政诉讼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因此,其证据规则除了同其他诉讼证据规则存在共同性之处,更具有自己独立的,有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证据规则。

1. 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2. 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就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强化被告到庭应诉

3. 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是指案件已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诉讼活动。从广义上讲,补证也属于举证,但二者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

4. 质证规则质证,在美国被称为 Cross Examination,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5. 认证规则行政诉讼认证是法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 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为认证作准备,它在很大程审查判断。

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

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在形式上,应以书面形式——举证通知,履行法院告知义务。

(2)在内容上,应包括举证范围,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条件及期限,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和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对于举证范围,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原被告举证范围,但应以原则性为主,如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法官在举证通知书上告知原告应提供被拆迁房屋原告拥有所有权的相关证据,而不能说的非常具体的房照,买卖合同等,那样法官的角度就站错了,而不是法官局中,指导地位了。

(4)由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作为法律依据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不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应当在证据交换时提供或者当庭提供。

(5)严格掌握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法官应对被告提出的“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进行严格审查。

(6)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及代理人提供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期限的限制,但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

(7)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重新告知举证时限。

(8)对法院准许当事人延期提供证据的通知,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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