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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要求

2019-12-02 18:13:28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如下:

1、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

4、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6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为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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