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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及法律保障有哪些

2015-09-24 14:07:31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概述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2.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最高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石和保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是各个国家机关、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的义务。作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公务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成为守法的模范和表率。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行政机关有效运行的保证。公务员的各项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出法律自行其是。对于因社会变化,有些社会事务,国家法律、法规尚未做出规范的,应以政策作为执行公务的依据。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性质的要求,也是做好行政工作、杜绝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和保证。公务员应当树立公仆观念,关心群众,深入实际,想群众之所想,干群众之所盼,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和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公务员乃国家所任用,必须以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为己任。制定政策、办理事务,都要把国家的安危、荣辱、利害挂在心中,自觉维护和捍卫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并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个职位都是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职位上的公务员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领导,听从命令,勤奋工作,不能擅离职守,不得消极怠工,不得自行其是违抗政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国家秘密事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务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未经领导或专门机关同意或批准,不得对外吐露国家尚未公布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科学技术等重大事项,不得随便对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人员谈论尚未公开的工作内容,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重要文件材料,要严格按规定保存和传递。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公务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公务,必须秉公办事,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廉为荣,一心为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除上述内容外,宪法和法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有一些义务要求。此外,公务员作为自然人,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义务,公务员也必须履行。

3.权利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其身份应受法律保障,以防受到打击报复。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必须基于 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就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被免除、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的处理,公务员有权拒绝接受。

(2)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这是保证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最基本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在履行职责时才享有的,并须经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不同职位上的公务员,其权力大小不同,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内,不得越权。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这是对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经济物质保障。公务员作为劳动者,必须获得相应劳动报酬。报酬的多少应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务员地位和作用等相适应。公务员生老病死或遇到其他困难情况时,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此外,国家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公务员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高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努力工作。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把培训作为公务员一项重要权利,不仅是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公务员自身发展的需要。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政府机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也在不断变化,必须要求公务员不断补充新的知识,才能保证公务得到有效执行;公务员在新的形势下,也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公务员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对于激发国家公务员的创造性,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改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批评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本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也可以是其他机关及领导人员。批评建议的内容,可以是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也可以与本职工作或本人利益无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都不能压制国家公务员的批评和建议,更不能打击报复。

(6)提出申诉和控告。政府机关在日常人事管理中,经常会涉及对公务员个人的处理,有时会出现因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而造成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申诉控告权是针对这种情形所提出的一种救济办法,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申诉和控告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专门规定。

(7)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辞职。公务员依法辞职是其选择职业权利的具体形式和实现途径。当国家公务员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不愿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时,国家应当允许其提出辞职,而且法律应给以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辞职,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擅自离职。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除上述权利外,公务员还可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与履行公务员义务和纪律不相冲突的公民权利。

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能否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认真执行国家公务,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而且直接影响政府乃至国家的形象。严格公务员的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公务员行为的基本要求、违反纪律的责任。它与公务员义务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是对公务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但义务是相对于权利而言的,是从宏观上支配、约束公务员行为的;纪律则从具体行为规范的角度规定了公务员不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对公务员的行为做出了许多限制,同时规定了公务员违反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纪律的内容

公务员纪律涉及到公务员行为的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可分为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方面的要求。

(1)政治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必须拥护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与政府保持一致。政治纪律包括: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流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也是对公务员起码的要求。工作纪律的内容包括:

①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②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③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④不得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⑤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⑥在外事活动中不得从事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3)廉政纪律就是对公务员廉洁行政方面的要求。廉政是古今中外政府对公务员的一致要求。如何根据改革开放、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建立完善公务员廉政纪律,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目前,公务员廉洁纪律主要有以下方面: ①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②不得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免费娱乐活动。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在与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③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无偿占用企业钱物;不得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或建私房。

④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县处级以上公务员不得买卖股票。

为了保证廉政纪律的落实,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和防范,还规定有申报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

申报制度,要求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县处级以上的公务员,对本人收入要定期申报;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经商企业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实行报告制度,以便于国家行政机关更好地实现对公务员的监督。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人亲属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公务活动,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公务的处理施加影响。具体包括:

第一,当某项公务涉及到公务员本人的利害关系时,该公务员不得参加这项公务的处理。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处理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时,被举报的公务员本人就不得参加该项调查处理活动,并不得对该调查处理活动施加任何影响。

第二,当某项公务涉及到与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该公务员不得参加这项公务的处理,例如,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务员,在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事件时,若与被查处的当事人有上述之一种亲属关系时,就不能参加或干预该项查处工作。

第三,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务员除外。

(4)遵守社会公德方面的要求。中国传统文化十分重视“德治”。孔子曾曰:“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历代官制都强调官员的德行。在物质文明快速进步的今天,强调精神文明更为必要。要求公务员保持良好的道德品行,对树立社会正气,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遵守社会公德做出专门规定:公务员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2.违反纪律的责任

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公务员一旦违纪,就要承担违纪责任。违纪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分。

(1)行政处分种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务员行政处分没有“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不将“降职”作为行政处分,主要是考虑,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为一种竞争激励形式,更有利于破除职务终身制,实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调动公务员积极性。所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不将“开除留用察看”作为一种行政处分,主要是为了与公务员辞退制度相衔接,促进公务员队伍优化,更好地实现能进能出。因为公务员制度已规定,行政机关对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辞退,使其离开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继续把犯有严重错误的违纪公务员留在行政机关,显然有失公正。

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其原来的级别和职务工资相应也要降低。除开除处分外,其他处分都有一定的期限。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2)行政处分的原则和程序

惩处违纪公务员是一件政策性很强、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对违纪行为做出准确认定,依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首先,要做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惩戒的教育作用。惩处的根本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于教育和挽救犯了违纪错误的公务员。必须有治病救人的态度,对违纪公务员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惩处工作的始终。

其次,惩处得当。给予的惩处要与所犯的错误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在工作中要做到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公务员的纪律为准绳,防止加入主观偏见和人情成分;要做到实事求是地、全面地、历史地评价公务员的功过是非;要严格遵循惩处条件,不能随意改变法定的惩处条件,随意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违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多高,都不得有任何特权,都必须一视同仁地承担违纪责任。

惩处违纪公务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程序一般是:立案、调查、公布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审核批准机关批准。

①立案。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发现或者受理检举公务员有违法失职行为需要查处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案件的管辖范围,履行立案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可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范围,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应当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

②调查。即对公务员违纪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审查、判断。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慎重的科学态度,运用合法的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违纪的原因等。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消。

③公布调查结果。调查工作结束时,应在一定会议上公布调查结果。公布调查结果时,应通知本人到会,允许本人申诉,也允许别人为其辩护。

④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对违纪公务员的处分意见。监察机关认为应给违纪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则提出监察建议。

⑤做出处分决定。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处分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处分决定;任免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可做出决定,直接给违纪公务员以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公务员如对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在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分的执行。

一般说,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纪公务员的处理,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最迟不得超过1年。

审理违纪案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①事实清楚。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必须对公务员违纪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以确定违纪的性质和轻重程度。②证据确凿。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③定性准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分析,确定问题的性质。④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于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务员,可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公务员,可给予撤职处分;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继续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给予开除处分。⑤手续完备。要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事。

(3)行政处分的解除

公务员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后由原处理机关按规定解除处分。公务员受警告处分半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受撤职处分两年,已改正错误的,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的决定必须由原处理机关在深入调查了解,确认已改正错误的前提下做出。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不受上述解除处分时限的限制,提前解除处分,而且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与级别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与其他公务员具有同样的晋级晋职机会。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公务员的法律保障

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对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做了明确规定的同时,对公务员的权利受不当处理或不法侵害时如何进行保护也做了专门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依法提出控告。

1.申诉控告权的内容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行为。

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并要求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申诉控告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1)要求受理的权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有权要求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这些机关相应地负有受理公务员申诉和控告的义务。

(2)要求变更或撤消原处理决定的权利。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同事实有出入或结论有错误时,有权要求改变原处理决定;如果认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错误,有权要求撤消原处理决定。

(3)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错误的人事行政处理给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公务员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形式挽回影响。

(4)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公务员因受行政机关的错误处理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在经济上赔偿损失。

(5)要求惩处责任人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自己之所以受到错误处理是因为某些人或某个人的违法失职行为所致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对责任人给予处处。

2.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机关

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不是任何机关都可以受理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是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所作处理决定的机关;接受控告的机关必须有权查处公务员的控告案件,并追究侵犯公务员权益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要考虑便于申诉控告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

(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原处理机关对案情最了解,容易查清事实。让原处理机关受理申诉案件,有利于得到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都可以在原处理机关处理。

(2)与原处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如省经贸厅公务员,对经贸厅领导所做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该省人事厅申诉。因为人事厅是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法律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并有权改变或撤消其他厅局的人事处理决定。

(3)行政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行政考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对受理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经复审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消,监察机关也可以直接做出变更或者撤消的决定。

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不同于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有权惩罚侵犯公务员权益的机关。根据这一要求,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的活动有监督的责任,行政监察机关既有受理公务员控告的职责,也有直接惩处或建议有关部门惩处违法违纪人员的权力。

3.申诉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控告,要遵循法定程序。申诉的一般程序为:

复核。公务员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一定时期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处理自己问题的申请,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复核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做出复核决定。申请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过复核程序径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即公务员可以要求复议,也可以直接提出申诉。

申诉。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公务员申诉做出裁决。

控告的程序为:

提出控告。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或不当侵害时,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实施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控告。公务员提出控告,应有明确的被控告人、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

立案。受理机关接到公务员控告后,必须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判断。当认为被控告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并需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立案。

调查。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立即进行认真的调查,听取被控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全面收集证据。

做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经过检查和调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当认定被控告人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虽有违法违纪行为但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撤消案件,并通知被控告人及所在单位。当认为需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执行处理决定。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时,应在一定时期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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