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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开办桑拿房卖淫 大陆公务员参股牟利

2012-03-28 12:04:2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通讯员刘茂元 近日,福州中院审结一起由香港居民阿叶牵头组织,公职人员阿玉、阿葵等人参股投资,利用经营桑拿会所为掩护组织妇女卖淫的案件,驳回了被告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据悉,阿叶系香港居民,长期在福州生活,与阿玉、阿葵在桑拿会所消费时认识。2010年4月,为牟取非法暴利,阿叶、阿玉、阿葵与刘某、王某等人共同出资65万元人民币购买了福州市晋安区“功宇阁桑拿会所”的经营权,其中阿叶、阿玉、阿葵占50%,刘某、王某占50%。随后几个人进行分工,刘某为总经理,负责会所日常经营管理,阿叶负责财务管理,王某负责全面管理,阿玉、阿葵因身份特殊负责外联公关。

功宇阁桑拿会所从开业伊始就以提供性服务作为主要营业收入,并制定了“服务项目表”。在经营过程中,由刘某及覃某负责招收女技师(即卖淫女),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规定当客人对女技师的性服务有投诉或者女技师不按时上班,将对女技师罚款,而女技师需提早下班的,要有刘某、覃某开具的出门条才能离开。

为躲避公安机关打击,该桑拿会所配备了对讲机并将卖淫场所改在四楼,设置十五个包厢供卖淫使用,三楼通往四楼处设置铁门,由何某看守。张某、姚某等负责在一楼接待客人及“望风”,如遇有公安机关检查,即通过对讲机通知四楼人员,以逃避打击。

姜某、徐某和戴某(另案处理)主要负责招揽男性客人并将客人带往四楼介绍女技师,女技师按照200元至330元的不同价格,为男性客人提供各种性服务。女技师每卖淫一次,姜某、徐某等人从中抽取10元作为工资。

陈某作为负责场地安全的场地经理,职责主要是安排服务人员工作,调解客人与女技师的纠纷,防止客人拒付嫖资;蔡某、覃某、王某是桑拿会所的主管,协助场地经理工作,职责主要是接待客人及防止客人拒付嫖资。宫某任桑拿会所的财务,负责统计女技师卖淫次数、账单以及分发员工工资等财务事宜。经营期间,覃某还出售性服务用品给女技师从中牟利。为鼓励所谓的绩效,功宇阁桑拿会所还规定每月从总营业额中抽取1%作为场地经理、主管人员等人的奖金。

2010年11月4日晚,公安机关在功宇阁桑拿会所四楼当场抓获七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女,还抓获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技师12人,查扣非法嫖资和桑拿会所各种账单和各种性服务工具。有关账单和统计表经审计,仅从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11月4日,功宇阁桑拿会所涉案金额达1118260元人民币,卖淫多达5000余次;桑拿会所简易账本从2010年8月1日至11月4日涉案金额达1673108元人民币。

此案经原审法院审理,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刑罚,被告人阿玉以其是从犯、偶犯、初犯为由要求改判;阿叶、阿葵以只入股并未参与组织卖淫为由,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阿叶、王某、阿玉、阿葵等人以经营“功宇阁桑拿”为掩护,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组织卖淫时间长、人数多,均属情节严重;阿叶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上诉理由,因原判决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已区分定性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宜再区分主从犯,阿叶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阿玉、阿葵组织卖淫的事实清楚,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为证,且以上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据此,福州中院驳回阿叶、阿玉、阿葵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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