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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后果很严重 立法要跟进

2012-06-25 19:24:01 来源:法制网 作者:云南律师

白色充气穹顶让居民苦恼不已

高层建筑玻璃墙产生光污染资料图片

祁蓓郑赫南张浩

炎炎夏日,除了日光,大都市中的人们还感受着霓虹灯、日光灯以及高层建筑玻璃墙的反射光。此类光照,给不少市民带来麻烦,市民们称其为“光污染”,有的愤而起诉。

夏日霓虹导致“夜未眠”

“夏天家里经常开着门窗,外面的光闪到深夜,很影响睡眠。”6月初,家住济南市英雄山路130号院的杨女士反映,她家楼南医院的霓虹灯每天都会亮到很晚,这影响了她和家人休息。杨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实际上属于光污染。

杨女士的烦恼能解决吗?济南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城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执法权限,只能通过协调当事方来解决,“霓虹灯到底该有多亮,没有标准,也没有相关规定授权城管部门管理这个问题。”

与杨女士经历相似的,是上海的陆先生。2004年,陆先生入住浦东新区的房子不久,临近小区的上海永达汽车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永达公司)在停车场周围竖起了3盏路灯,整晚开启,其中一盏正好直射陆先生的卧室。有这样的“小太阳”整夜亮着,陆先生开始夜不能眠。

陆先生十分苦恼,多次到永达公司反映情况,也多次向环卫等部门投诉。但一天天过去,“人工白昼”依然如故。

2004年9月,上海市开始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于是,陆先生以此为依据,将永达公司诉至浦东区法院。但永达公司认为,其使用的只是普通路灯,不构成光污染。

哪种情况是光污染?“如果进行一种活动或者从事一个行为对别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了,那么你就应该采取措施来减轻或者停止这种影响,这是最基本的生活规则。”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告诉记者。

根据民法通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采光等相邻关系,造成妨碍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终,浦东区法院判决永达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路灯,排除侵害。

同样因光污染起诉而胜诉的,还有湖北省黄石市市民张先生。2011年,张先生以家对面酒店设置的6盏照明路灯以及激光灯严重干扰其家人休息、构成光污染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上述照明设施,并予以赔偿。

高层建筑反光带来危险

除了霓虹灯、日光灯,城市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等反光体也容易造成光污染。

记者走访发现,济南市共青团路的几家大型银行建筑都是用反光玻璃构成幕墙;山大路与解放路交界的鲁商置业广场大楼更像是一面立在路边的弧形镜子,在夏日阳光的照射下闪闪发亮……“美观倒是挺美观,不过阳光充足的时候,还真是不敢往上面张望,怕刺伤了眼睛。”在山大路附近上班的张女士说。

高层建筑玻璃外墙反射造成的光污染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济南市民、私家车主王先生讲述了自己的经历:“当时,眼前突然出现一道强光,我和副驾驶座上的同事都产生了眩晕感,于是下意识地把头扭到了一边……好在没有在便道上行驶,否则很容易出事。”

因高层建筑导致光污染,上海市静安区的赵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

原来,赵先生及其邻居的生活一直被自家对面——上海商城顶层的一个白色的大气包所影响。从赵先生家窗口望去,那个大气包非常显眼,在晴天时反射光强烈。没办法,只要是白天,赵先生等居民不得不一年四季拉上厚厚的窗帘。

其实,这个大气包,是上海商城花巨资从国外引进的白色充气穹顶,为解决顶层露天网球场的噪音、灯光等问题而添置。对居民们来说,最好的办法是拆除网球场,然而上海商城不愿意。

于是赵先生等居民奔走投诉,没有结果。无奈,赵先生将上海商城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拆除大气包。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判决:被告上海商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其架设在上海商城西侧裙房楼顶的白色充气穹顶。

同样因光污染而起诉,江苏省常州市市民张女士便没有这么幸运。2005年5月,张女士以对面大厦的玻璃幕墙致使其家庭遭受强光照射,影响生活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大厦的玻璃幕墙部分反射光线并不强烈,我国目前尚无鉴定光污染的手段和标准,故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9年,深圳市民黄先生认为,对面邻居家屋顶装的玻璃材质太阳能热水器的反射光影响孩子的视力,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遂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光污染标准缺失同样是光污染诉讼,结果却有胜有负。其根源在于,在我国,“光污染”这个概念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方面的环保排放标准,但是还未制定光的环保标准。”济南市环保局副局长侯翠荣表示。

记者了解,在上海、北京,已经有了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2004年,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出台《上海市》,对光污染的测量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指标。2010年,北京市质监局出台《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对各种室外照明装置,包括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广告照明等进行光干扰的限制;要求居住建筑周边设置各类照明时,应核算并控制朝向居室窗户的灯具亮度和窗户立面上的照度等。机动车道路两侧设置非道路照明装置时,应进行眩光评价;非商业区和非文化娱乐区不宜设置频繁变换模式的照明,应限制商业区、娱乐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区域的照明对此类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的干扰光等。

其他城市也紧随其后。今年6月中旬,新修订的《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出台,首次对户外广告“光污染”问题进行规范,要求凡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处罚。

全国性的光污染立法,目前尚未起步。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多年来一直建议尽快研究制定光污染防治法,为依法整治光污染提供法律依据。

6月21日,黄细花向记者表示,对光污染应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将光污染纳入民事、刑事、环境保护规划中。

黄细花还建议有关机构及早开展光污染标准的专项研究,着手制定照明生态安全的标准和规范;鼓励技术革命,研发不产生光污染的可替代建筑材料以及可防强烈光照的防护材料等,采取有利于光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对光污染应采取以预防为主的防治方法。”黄细花表示,光污染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短期内不易觉察;光污染具有特殊性,与其他环境污染不同,很难通过分解、转化和稀释等方式得以消除或减轻。因此,建议对光污染应采取以预防为主的防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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