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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裸官纵牺牲自己再无“幸福全家”可能

2012-06-28 23:03:16 来源:法制网 作者:云南昆明律师

法制网记者李娜 霍仕明 张国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腐败分子通过洗钱渠道将巨额资金汇出境外,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逃避惩罚,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惯有模式。

在这场妄图“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危险游戏”中,不仅法律秩序被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成果更会遭到贪婪啃噬:一旦缺乏法律利器追索,流失的国有资产必然融入发达国家的经济循环,从此难以剥离。

今天在此间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以“资产追回”为主题进行了交流研讨。

“资产追回是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工作机制,深化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有效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对预防和惩治跨国腐败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今天在分组研讨会上所作的主题演讲,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共鸣。

贪官直接携款外逃形式趋于少见

近年来,贪官出逃的路径经媒体曝光后已不那么神秘,通常会经过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等几个步骤。

赵建伟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大连处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开放度高的国际化城市,这种形势更为严峻。“我们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近300人,涉及到境外转移资产的占到了相当比例。”

他举例说,该院在查办原辽宁省大连市某局退休干部孔某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时,为了掌握其在加拿大的个人资产情况,大连市检察院与加拿大使馆进行了接洽,提交了正式的司法协助申请,为法院最后定罪提供了有力证据,最终追缴赃款人民币1050万元。

自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通过国际合作,大连市检察机关已在美国、加拿大等8个国家开展了资产追回工作,所追回资产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过去的几百万元增长到现在的上亿元。

根据大连市检察机关已查办案件归纳,现在贪官直接携款外逃的已经很少见,资产转移海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流”、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方式。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

“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 赵建伟称,这也是大连市检察机关在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

据介绍,资产追回制度有三个特点:资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犯罪所得,还包括作案工具和其他证据,不仅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有涉外性质,资产位于国外;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和程序追回。

“一般腐败犯罪嫌疑人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赵建伟说,如果查不到转移出境的涉案腐败资产,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时间一长,很可能就没有收获。因此,打击此类犯罪行为首先要“稳”、“准”、“狠”。

与此同时,不少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之类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这种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赵建伟态度坚决地说。

教育腐败分子转回资产成主渠道

从大连市检察机关办案的实践来看,当前追回资产渠道主要有3种:针对一部分贪官通过香港将资产逐渐转移出去,大连检方积极寻求与香港紧密合作,根据香港法律进行对接,最终追回;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有效资产追回;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说服教育腐败分子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

“目前,通过说服教育本人主动将资产转回来仍是主要渠道。”赵建伟承认,这种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资产追回上还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渠道尚不畅通。

据了解,《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章以专章形式第一次完整地规定了资产的追回和返还机制,要求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这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无疑是对腐败分子的极大震慑。”赵建伟进一步说。

现实情况是,目前该公约的签约国家还十分有限,这就导致相关的司法协作,需要有专门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作为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已与一些国家建立了反腐败领域的交流合作关系,但面对大量赃款财物外流的需要,这些双边协议仍显不足,致使一些国家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

“在反腐败案件中,通常是我国的腐败分子向国(境)外,特别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转移赃款、赃物,少见这些国家的腐败分子向我国境内转移赃款赃物。” 赵建伟认为,双方之间合作不对等可能使相关机构对我国关于追赃的请求不积极配合,增加了追赃的困难。

“查找并发现赃款赃物是境外追赃的基础。但是,腐败犯罪赃款赃物转移的方式日益隐蔽复杂,且手段不断翻新,使得资产查找非常困难。”赵建伟说,检察机关往往需要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

新的刑诉法为追赃带来更大空间

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考虑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司法解释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中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自杀,不但会中断案件线索,保护了其他“利益相关人”,更为重要的是其近亲属得以保有犯罪分子违法取得的巨额财产。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堵住了这种‘牺牲自己、幸福全家’的可能,也为检察机关追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赵建伟说。

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增设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其中第三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根据该程序规定,中国司法机关一方面可以对死亡、逃匿的犯罪嫌疑人遗留在国内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防止涉案财产处于长期或无限期的查封、扣押状态;另一方面对于其转移至国外的涉案财产,可以通过提供人民法院的生效没收裁定进行资产的间接追回,与被请求国开展刑事没收合作。

在赵建伟看来,这一新规定,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公约与中国国内法衔接的具体立法措施。

“当然,从制度根本上考量,未来还需要大力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赵建伟表示,只有彻底斩断贪官海外腐产的“黑链”,贪官出逃机会才会越来越渺茫。

本报大连6月27日电

□ 相关背景

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相关反腐败国际组织,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项多边公约,已成为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特别是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111项各类司法协助类条约,通过引渡、遣返和司法协助、警务合作等方式,成功将一批外逃的犯罪分子缉捕归案,追回大量涉案腐败资产。

□ 域外链接

英国:2002年出台《犯罪收益追缴法》,创设了一个全新的政府执法部门——资产追缴局,并建立了金融调查员制度。适用范围不仅包括通过发生在英国境内的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产,同时也包括通过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行为而在英国境内所获得的或位于英国境内的财产。

法国:2007年法国出台《反腐败法》,除了构建完备的刑事反复立法体系外,还设置了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即有“防腐前哨站”之称的腐败预防中心。同时,法国在原先银行腐败数据库的基础上,新设立了犯罪财产查明平台和扣押及没收财产的征管局,以此构建立体式的反腐资产的调查与追缴机制。

俄罗斯:2008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公布实施,比较详尽和系统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刚刚获得批准的《2012—2013年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进一步扩大其收入和支出受监督者的范围,增加了俄罗斯联邦退休金基金会、国家所有社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为了国家利益成立的那些国有股份公司和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制网记者 李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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