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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进一步加强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

2012-09-16 22:54:49 来源:新华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崔清新)最高人民法院8月28日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9月1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2年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2001年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但随着涉军案件审判的深入开展,影响涉军维权工作发展的问题日益突出。

新发布的《规定》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了三点规定:一是明确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二是对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三是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对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移送管辖作出规定:与一般案件移送管辖不同的是,当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案件不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而不是由其指定管辖。

研究室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分属两个系统,上级地方人民法院无权指定军事法院管辖。此外,《规定》明确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规定》在完善管辖异议救济制度,加强保障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也作出两点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二是明确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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