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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泄露传播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追究刑责

2012-10-31 20:52:18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30日下午,《法制日报》记者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历经两年调研论证、协调修改的《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黑龙江省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共7章50条,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系统、信息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几大方面,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检测和验收,采集信息的使用与保护,违法行为的禁止和处罚等均进行了较为严格和科学、适度的规范。

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

《条例》对这一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从严管理,实行准入制度,严格要求相关从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准入标准和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明确规定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实行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分担治安投入成本的原则。社会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由各级政府负责建设,治安案件易发、多发的特殊行业、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

系统建设须达标避免“拍得到看不清”

《条例》明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确保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并在实际防范中发挥监督作用,避免以往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拍得到,看不清”现象。以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存在重建设、轻养护的问题,许多安全技术系统形成时间不久就无法正常使用,造成资金和资源的浪费,《条例》对此予以规定。在以往监控系统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出于各自的职能和管理目的存在重复投资建设的问题,条例规定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安全防范系统的整体作用,充分利用现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设备,节约资金,优化管理.

宾馆客房不得安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不得阻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合法安装。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明显标志。

泄露传播个人隐私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除涉密单位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监控报警平台应留有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的接口,确因公共安全需要时,应与公安机关联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获取的视频、音频信息资料留存时限不得少于3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泄露、传播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删除修改安防记录最高罚万元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图纸和其他信息资料,建立资料档案,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业务培训,逾期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损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擅自删除、修改、破坏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程序或记录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哈尔滨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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