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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增设“买卖人类精卵罪”

2012-11-01 20:13:5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卵子买卖问题引起人们关注

目前,因环境污染、工作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孕不育越来越成为很多人实现生儿育女梦想的困扰。在这种背景下,精卵买卖以及代孕的应运而生,成为不少患者圆梦的一个路径,代孕市场在民间的逐渐走俏。不久前,深圳就查处了一起“地下卵子买卖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医学来说,卵子买卖是一种需要借助卵子提取术才得以完成的交易行为。而卵子提取技术属于一种侵袭性手术,除了会给供者身体带来了一定的痛苦之外,还有可能会对供者造成健康损害,例如导致供者出血、感染等。很多时候,为了获取卵子,往往需要用激素类药物促进排卵,因而容易引发多种并发症,如:过度刺激卵巢,导致供者输卵管堵塞,造成不孕、宫外孕等问题;而严重者甚至可能会出现脑血栓、肾功能障碍、内分泌紊乱。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医疗临床上在处理卵子捐献问题时一般都比较谨慎,在取卵过程中往往遵循严格的程序,以确保供者的安全。

然而,由于买卖卵子具有明显的功利性,操作者在取卵过程中往往会更注重取卵的结果而相对忽视取卵的过程,漠视对供者身体与精神的呵护,这使得以商业为目的的取卵行为往往潜藏着更大的健康风险。

从伦理来说,卵子买卖是当代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一个副产品。而人类辅助生殖活动作为一种现代医学活动,其合理性乃至合法性是建立在以利他性为前提的救死扶伤的医学宗旨之上的。卵子买卖作为购买者对出卖者的一种剥削,则使人类辅助生殖活动沾上了铜臭,玷污了现代医学活动的高尚性,从根本上动摇了人类辅助生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使得以此为基础的人类辅助生殖衍生为一种不道德的做法。

不仅如此,买卖卵子的实质是把作为人体组成部分的卵子作为一种商品来看待,违背了康德所谓的“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的绝对道德信条,降低了整个人类在伦理格序中的地位,造成了人体社会概念的严重贬值,亵渎了人性尊严,直接冲击人类社会的生命伦理秩序,造成社会伦理秩序的紊乱。如何应对卵子买卖,已经成为旨在维系最低限度之伦理的法律所必须承担的一项基本使命。

正是考虑到卵子买卖的上述伦理问题,很多国家都在其法律中明确禁止买卖人体精卵。以法国为例,《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不得对那些同意以自己的人身做实验的人、捐助其人体的组成部分或征募人的产品的人给予任何报酬。不仅如此,法国还于1994年通过了生物伦理法,直接将买卖人体精卵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加以惩罚。除此之外,英国、韩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都明确禁止卵子的买卖。而我国大陆也顺应各国立法的总体趋向,在卫生部2003年重新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募集供卵者进行商业化供卵行为,严禁买卖卵子。可以说,在当代社会发展已越发关注和重视保障人们健康与人性尊严的宏观背景下,买卖人类卵子的悖理性与违法性,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

笔者以为,从技术来说,卵子买卖之所以能发生,其背后离不开医务人员的支持与协助。就此而言,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尤其是取卵术的管理,禁止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非法的辅助生殖活动,是杜绝卵子买卖的关键。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应对卵子买卖的立法实践来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严格控制是一项普遍的立法经验,多数国家和地区甚至不惜为此动用刑罚手段,来严惩那些敢于逾规犯戒的医务人员。

我国卫生部早在2001年初就专门针对精子的捐献和利用颁布了《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从技术上对人类精子捐献和利用进行了细致规定,比较有效地防范了精子买卖的问题。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其健康和伦理风险更为突出的卵子捐献和利用问题,我国迄今却一直没有出台任何专门的规章,这使得我国长期以来对卵子捐献和利用的管理缺乏有力的法律规范。

为此,笔者以为,我国应当考虑专门针对卵子捐献或利用问题出台一部行政规章,以便为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套上紧箍咒,从技术层面上杜绝非法取卵术的不当运用。此外,考虑到卵子买卖对于人类社会伦理观念带来的冲击以及对现行社会秩序造成的伤害,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买卖人类精卵罪”等相关的罪名,将买卖人体卵子纳入刑法规制的视野之内。这是维系人性尊严,保障女性健康,推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作者系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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