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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建立汽车召回信息共享机制 增加政府监管主动性

2012-11-21 10:00:50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法制网记者 韩乐悟

对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升格之意义,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今天表示,过去国外生产在我国销售的汽车,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召回,但我们却因相关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定,无法与别的国家一样从法律角度来确定、要求召回。仅从这一点,近日发布、将于明年1 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应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之需,意义重大。质检总局将建立汽车召回信息共享机制, 增强政府对缺陷汽车召会监管的主动性。

20日下午质检总局召开《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议。此间信息表明,我国缺陷汽车召会制度从无到有、部门规章实施8年后进一步升级为国务院条例,同样也是应了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和汽车召回监管的需要。

据介绍,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8年,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实施召回48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98.6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8 年间,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从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检测实验与技术分析到召回过程监管、召回效果评估,覆盖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缺陷汽车召回监管体系。

蒲长城此间表示,11 年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起,拉开了汽车生产销售的大幕,但当时恐怕没有人预测出11 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达一亿六千万辆,而且约80%为私人拥有。汽车已成为国人仅次于房产的第二重要资产。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事也在增多。我国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汽车本身的毛病、安全隐患造成。消除隐患,保障汽车使用者人身安全,是质检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神圣目标。

据其透露,为贯彻实施好《条例》,下一步,质检总局除了做好主要面向广大消费者、汽车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地方质检部门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大《条例》普法力度外,将重点着力于以下三方面工作:

其一,着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信息管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其中主要目标一是增强政府监管的主动性,从组织机构、技术队伍和资金方面加强保障,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二是在车主信息、车辆检测信息、车辆事故调查等方面建立公安、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召回工作力度。

其二,加强专业技术支持。蒲长城表示,汽车产品集现代科技于一体,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必须提高监督的技术能力和手段,才能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质检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支持力量建设,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其三,加快制定和完善《条例》配套文件和制度建设。主要包括组织编写《条例》释义;起草《条例》实施意见,指导地方贯彻实施;规划并启动《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等。

蒲长城强调汽车召回监管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汽车召回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此间表示,《条例》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要抓紧制定配套规章。质检总局之前已出台了一些相关规章,其中有的还要依《条例》进行修改。他希望质检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严格依法办事,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法制网北京11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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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随着召回工作的不断深入,作为部门规章的上述《规定》已不能满足我国汽车召回工作的实际需要。规章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处罚力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2010年4月,国务院领导在有关部门关于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要求认真总结现行规定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综合措施,条件成熟时把现行规定上升为条例。

2010年5月质检总局全面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并邀请中编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参加条例立法座谈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质检总局在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7月22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国务院报送。

国务院法制办对此高度重视,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政府,以及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部分汽车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质检总局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

2012年10月1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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