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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废止国内航空运输40万赔偿限额规定

2012-11-23 20:10:5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赔偿15万元责任限额规定被删除,国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40万元的限额规定也应该废止或修订。”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近日举办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研讨会,与会专家如此表示。

运输方式不同赔偿限额不同

11月16日,国务院决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而事实上,除了铁路运输,航空、公路、海上运输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

其中,1996年施行的民用航空法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后,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升至40万元。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公路运输旅客的赔偿限额为4万元。

水路运输中,按照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限额为4万元。在水路运输的内河运输中,由于《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确定赔偿范围。

对比上述规定,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干部管理学院教授董念清表示,四种运输方式不同,归责原则不同,有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导致的赔偿标准各不相同。海上运输只是航空运输赔偿标准的十分之一。

此外,四种赔偿标准多年未修订,海上运输赔偿标准自1994年来没有任何修订,公路运输自2004年来没有变化,航空运输虽然修订过两次,但40万元的责任限额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适应。

涉嫌违反立法法

与会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规定存在诸多问题,应该废止或修订。

原因一是违反立法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表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只能制定法律。民事赔偿不是行政法规的立法范围。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也不应由国务院或民航局制定,而应该由法律规定。

二是在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现行的旅客限额赔偿规定都是较早时候制定的,都不是侵权责任法所说意义上的特别规定,所谓的特别规定,多是单方保护企业,运输领域的限额赔偿规定应该清理。

他强调说,高度危险作业限额赔偿必须跟归责原则的适用结合起来。限额赔偿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的赔偿标准,即被告没有过错或者原告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使用的。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被告在高危险损害责任中具有过错,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全额赔偿,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不受限额赔偿原则的限制。

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也认为,“没有过错有限额,有过错没限额”是对双方的保护。比如已经被定性为责任事故的伊春空难,就不应该受限额的限制。

应与蒙特利尔公约接轨

第三,国内国际实施双重标准。董念清表示,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国内国际实施不同的标准,国内航空运输的限额是国际的三分之一,海上运输国内赔偿还不到国际的十分之一。

第四,实际赔偿混乱,限额规定形同虚设。

据悉,在2004年包头空难中,计算标准是按照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令规定的7万元赔偿限额为基础进行的,考虑到物价变动等因素,每位旅客赔偿标准为21.1万元;伊春空难中的赔偿标准是以2006年民航局40万元的赔偿限额规定为基础计算,考虑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等,共赔偿96万元。

而在温州动车事故中,赔偿标准更是一波三折。起初是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后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从17.2万元提高至50万元,最后提高至91.5万元。

“看似都有法律依据,但又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张起淮说。

据悉,虽然国内规定的限额很低,但实际赔偿已经接近国际运输的赔偿额,尤其是航空运输,伊春空难赔偿已经接近蒙特利尔公约的限额。

对此,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刘伟民认为,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序言强调“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和“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2005年7月31日起公约对中国生效,因此应适时修订国内法,与国际航空法协调一致。

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

参加会议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伟等专家学者,都认为应该完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他们建议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立法,这样既避免了与立法法的矛盾,又可以与侵权责任法相衔接。他们同时建议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归责原则,并按照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准,大幅度提高赔偿标准。

此外,借鉴蒙特利尔公约做法,建议建立限额的定期复审机制,并采用听证的方式定期调整。对于不同运输方式不同赔偿的问题,他们认为,应逐渐统一不同运输方式的责任限额。

据悉,最近,这封立法建议将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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