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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检察院出新规 批准逮捕需达评估条件

2012-11-24 12:45: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中新网太原11月23日电 (赵静)23日,在山西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观摩暨动员大会上,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宣布制定《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逮捕必要性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该标准适用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评估后得70分者一般不批准逮捕。

男子交通肇事致死 评估得71分未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某,山西某公路运销公司司机。2011年12月14日,王某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重型自卸货车,将同向推平车步行的康某碰撞,致康某当场死亡,后王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王某投案自首。期间,涉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所在公司一次性支付受害人家属183000元。

根据《逮捕必要性评估参考标准》,犯罪嫌疑人在本地有长期固定住所加3分,有稳定职业、收入加5分,初犯加5分,自首加5分,主观上有悔罪认识加3分,达成调解协议加10分,肇事后逃逸减10分,加基础分50分,评估得出的分值是71分。

该院介绍,大于等于70分的,一般不予批捕。我们以此为重要参考,并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决定对王某不予批捕。而根据判决结果认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印证了没有逮捕的必要。

设置百余项加、减分标准 70分“及格”

对于打分细则,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介绍,《参考标准》共十五条,第七条规定了22项共性因素及相应分值,第八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十三种常见罪名的个性因素共109项内容及相应分值。

《参考标准》将影响逮捕必要性因素分为共性因素和个性因素评估打分,没有相应情形的不打分,基础分为50分,所有得分合计分值在70分以上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小,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合计分值不满70分的,属于逮捕必要性较大,一般批准逮捕。

在共性因素中,残疾人、在校生、首犯、自首、主观上有悔罪认识等17项为加分项,加分值3分至10分不等。不能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无稳定职业、流窜作案,未成年人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5项为减分项,减分分值为3分至20分不等。

在个性因素中,被害人有过错,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抢夺等,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等数十条加3分至10分不等。而对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或者用于紧急治病的款物实施犯罪,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等实施犯罪等数十条减3分至20分不等。

但是,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7种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逮捕。

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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