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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全面准确理解刑诉法修改内容

2012-11-30 08:35:13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法制网记者 李吉斌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条文多,修改面广,许多诉讼理念与过去有较大区别。能否正确理解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对此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请他对此次刑诉法修改中的重大变化做深入解读。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总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特别程序八个方面。”此次刑诉法修改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作为参与者,看到草案以高票通过,我感到很高兴。”樊崇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充满喜悦之情。

但樊崇义同时表示,立法难,执行更难,真正把这些成果落到实处,还要下一番功夫,要加强培训和学习,科学、完整、准确的理解新刑诉法,才能将其执行到位。

重点把握四项标准

“刑诉法的修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但我看到很多理解和看法缺乏完整性,只是从一个视角、一个侧面、一个标准来理解,有失偏颇。”樊崇义说,这次刑诉法的修改范围虽然很大,但其实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要理解好刑诉法的修改,首先要把握好以下四项标准:

首先,刑诉法是一部公法,是公法就会涉及公权力,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和制约。此次修改,已经在刑诉程序中形成了一个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体系。

其次,既要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这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光享受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此次刑诉法修改比较明显的表现就是重申了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第三,法律既然规定了义务,诉讼程序上就要有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不尽义务就要受到处罚。以前的刑诉法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而此次修改就规定了不尽义务可采取的制裁措施。

最后,就诉讼法的完整性而言,有授权,就应当有制裁。如果权力执行不到位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来保证权利的实现。

“只有把这几项标准把握好,才能科学、完整、准确的理解刑诉法,才可能对刑诉法的修改做出一个科学的评价。”樊崇义说,对于执法人员,如果以这四项标准来学习和理解刑诉法,分歧就少了,执行就自觉了,落实就到位了。

深入理解九大体系

“在把握好以上四项标准的前提下,还要认真学习新刑诉法的具体规定。我将此次的修改内容总结为九大体系,只有深入理解这九大体系,才能把刑诉法修改的意图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樊崇义说。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系。”人文关怀在此次修改中贯穿了诉讼的各个环节。”樊崇义说,此次修改使得刑诉法更加人性化,善的一面体现得更加突出。

第二,惩罚、打击犯罪体系。樊崇义认为,按照刑诉法的任务,必须要建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打击体系来制约犯罪。这是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三,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樊崇义指出,此次修改强化了诉讼中的监督,使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监督,从抽象走向了具体。关于修改刑诉法的决定中一共有11条、15款,从立案到执行,都加强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证人作证体系。”证人作证的义务,刑诉法从保障到处罚都做了规定,形成了一项完整的证人作证制度。”樊崇义说。

第五,严禁刑讯逼供体系。樊崇义指出,这一体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一项权利,即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利;二是一个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一项措施,即讯问须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证据体系。”新修改的刑诉法从证据的概念、种类、标准、责任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都做了规定,我觉得这项证据制度比较完整。”樊崇义说。

第七,辩护制度体系。此次修改吸收了新律师法中的很多规定,樊崇义认为,在现代刑诉制度中,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都是不健康的诉讼,而这次修改使这三种职能趋于平衡,诉讼结构更加合理科学。

第八,执行机制体系。”这次把刑罚执行中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专门机关和群众自治结合起来,是我国执行体制的历史性变革。”樊崇义说。

第九,弱势群体保护体系。樊崇义指出,一是对未成年人设置特别程序,二是对精神病人的暴力犯罪,也设置了特别程序。

扎实推进实证研究

“要把刑诉法落实好,加强实证研究和案例指导必不可少。”樊崇义说。

“法条毕竟只是书面表述,将纸上表达的意思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公检法各个部门要善于通过案例总结规律,深入理解。”樊崇义说。

樊崇义举例,比如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要想真正落到实处,就要把法律规定和个案研究融合起来。

“我建议各个司法机关,通过试点、试验、案例分析以及总结研讨等形式,使刑诉法从静态走向动态。”樊崇义指出,刑诉法是一个活生生的操作程序,要在实践中学习,选一些好的案例,进行案例指导,甚至就某项制度的改革和落实,要定专题、定人力进行实验和实证研究。

“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地方的具体情况,将刑诉法一般规则和个别案件结合起来研究,这样才能把刑诉法的改革内容落到实处。”樊崇义最后强调。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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