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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助力境外追赃 生效判决将成追缴依据

2012-11-30 18:08:09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法制网北京11月29日讯 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了解到,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将有力促进我国检察机关运用新刑诉法,追缴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

据介绍,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运用查封、冻结和扣押等措施与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一种是以调查取证为目的的合作,即为完成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需要被请求国的相关证据资料来支持刑事诉讼而采取的临时冻结、扣押措施的合作;另一种是以没收追缴返还为目的的合作,请求返还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赃款赃物或犯罪所得,向外国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采取临时冻结或者扣押。

据了解,新刑诉法就检察机关对犯罪资产采取的有关措施,增加了”查封”的措施,并将原条文中的”物品”修订为”财物”。

据介绍,扣押、冻结只是短期的临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扣押每隔半年去续扣、续冻,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同时这些财产也无法得到处理,查封措施的增加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此外,将”物品”扩大到”财物”,能更有效地对变换了资产形式的被转移犯罪所得进行追缴。

又讯 记者赵阳 见习记者蒋皓 记者从今天举行的中美犯罪资产追缴研讨会上获悉,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可以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做出生效判决,作为追缴被犯罪分子转移到境外犯罪资产的依据。

据了解,根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有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时,刑事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其违法犯罪所得资产也就无法从刑事诉讼角度进行有效追缴。2006年2月我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规定请求缔约国出具生效判决后,被请求缔约国应予没收财产并返还请求缔约国,但返还资产的前提是请求缔约国已作出生效判决,除非对方放弃此要求。因此,当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转移到境外,我国向其他国家请求冻结、查封或追缴犯罪资产时往往拿不出生效判决。

据介绍,新刑诉法实施后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有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国内财物可先行没收防止转移,对已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财产,申请外国协助开展扣押、查封、返还等程序时也提供了依据,整个流程会大大简化。如果涉案资产转移到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生效判决更是请求其他国家返还资产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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