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企业接受网购邮购委托应签安全保障协议
2012-11-30 21:16:35 来源:法制网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法制网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梁士斌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快递从业人员不得扣留、倒卖、盗窃快件(邮件);不得违法泄露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快递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 武器、弹药、麻醉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流通的各种货币均属于禁止寄递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以公众满意度、时限准时率和用户申诉率为核心的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测试快递行业服务水平,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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