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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2012-12-21 18:13:17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网站 作者:admin-云南昆明律师

关于做好第六轮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涉及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下放5项。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要求,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管理创新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轮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现将有关情况及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第六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4项:

1.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2.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3.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4.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下放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5项(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2.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3.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4.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5.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二、总署分别研究制定了本轮取消的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措施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办法(见附件),并将依据相关立法计划,清理、修订本轮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针对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总署已专门下发《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制定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报总署相关业务司局备案;要指导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审批制度及规定,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总署将适时进行检查督导。

四、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依法加强监管,确保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不出现管理真空;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坚决杜绝变相设置缺少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努力促进新闻出版业繁荣发展。

附件:1.国务院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2.国务院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1

第六轮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监督管理措施

序号

取消审批项目

监督管理措施

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期刊出版增刊须由期刊主办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文件及增刊备案号,凭备案证明文件并按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将其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并切实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出版增刊(具体措施见《关于取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厅发[2012]3号)

2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按照《复制管理办法》规定,接收或收购的单位必须是现有的合法光盘复制生产企业且符合经营许可范围,须于接收或收购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收或收购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蚀刻光盘来源识别码(SID码)手续

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制作单位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作活动参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管理

4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企业须于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2

第六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新闻出版部分)的审批办法

序号

下放审批项目

审批办法

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由市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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