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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治疗患者遭遇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百万元

2016-08-31 23:28:5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武运波

得病了,患者都信赖医院。而新疆喀什市市民徐某住进医院后,病情不但没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历经两年多的艰难维权,近日,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医院因延误医疗赔偿徐某100万余元。

“越治疗越严重”

2013年9月12日18时许,喀什市民徐某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转入位于乌鲁木齐的某医院风湿免疫病科。入院当晚,徐某头痛剧烈,不能入睡。某医院下达了二级护理医嘱,作一般性诊治。

9月16日晨,徐某出现舌头麻木,言语不利;9月17日晨,徐某左上肢瘫痪无力;9月18日,徐某发现新的皮肤紫癜,院方没有调整治疗方案;9月24日,院方请血液科会诊,血液科建议用丙种球蛋白及时“冲击治疗”,但院方未采纳该建议。9月25日,患者出现昏迷,左侧肢体完全瘫痪。

2013年12月11日,徐某出院后又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4个多月。

“生病住院,越治疗越严重。”徐某认为,某医院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他病情加重。2014年6月6日,徐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病关系、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鉴定。

2014年9月12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对徐某的诊疗存在过错;徐某目前左侧肢体偏瘫的后遗症与某医院2013年9月12日至12月11日期间对其的诊疗过程有因果关系;徐某脑梗死后遗症的损伤已构成IV级伤残。

之后,徐某向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0月10日,法院审理期间,某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5年4月22日,乌鲁木齐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载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医方的违规事实与患者目前的现状有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同年5月19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到庭,某医院不服鉴定结论,提出由新疆医学会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6年4月1日,新疆医学会作出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维权两年终获赔偿

法庭上,徐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4万余元。

某医院辩称:“我院对其治疗符合《诊断及治疗指南》,未延误治疗时机;患者住院后,我院明确病情,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最终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得到控制,血小板恢复正常,意识清楚,肢体功能改善而出院;患者病情进展是由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本身所致,而非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5月28日,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1万余元。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在对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评估不到位、诊疗时机把握不当、违反诊疗指南、延误病情等过错,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6年8月18日,乌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方如何维权关键是‘医疗过错’举证问题。患方起诉时除需向法院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外,还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予以确认,而医疗损害鉴定又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两类鉴定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机构作出。因此,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患者维权难、周期长。”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闫文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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