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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要能确认父女关系 出生时间不影响继承权

2017-01-24 00:11:2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admin

李丽在怀孕期间与丈夫王国宏假离婚,“离婚”后她生下了女儿小秋燕。因为小秋燕的身份不被父亲一家认可,他们以小秋燕并非其王国宏亲生为由,拒绝将王国宏的遗产进行分割。因此,小秋燕将父亲一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父亲遗产中一套房屋的继承份额。主审法官表示,只要能够确认小秋燕与王国宏的父女关系,小秋燕就可以享有法定继承权。小秋燕被认定拥有继承权,并获得房屋折价款54万余元。

离婚仍称夫妻 数月后生下女儿

王国宏一家兄弟姐妹六个,王国宏是家中老三。由于父亲去世得早,一家人都靠母亲吴老太拉扯长大。

王国宏曾有过一段婚姻,他与前妻生下了王秋兰、王秋华两个女儿。在与前妻离婚后,他又与比他小十多岁的李丽结了婚。

在婚后不久,两人便再次离婚。虽然当时李丽已经身怀六甲,但她依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王国宏名下的住房她也没有要求分割,而是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全部归王国宏所有。

2003年7月,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2004年1月,他们的女儿王秋燕出生。李丽的说法是两人是假离婚,离婚后,两人依然以夫妻身份一起生活,因此虽然“约定”了房屋的归属,但两人一直没有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周围的村民压根儿不知道两人离婚的情况,村委会也表示,两人始终以夫妻相称,生活上没看出有什么异常。

就在小秋燕还不到两岁时,王国宏因遭遇意外不幸身亡。小秋燕和她同父异母的姐姐王秋兰、王秋华以及王国宏的母亲吴老太一起领取了王国宏的人身意外保险金,在保险金领取的通知书上,写明了四人均为王国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当时,其余亲属对保险金的分割都没有表示异议。但几年后,在处理王国宏名下的房屋时,王家人与李丽母女产生了巨大争执。

为分割遗产 十岁女孩起诉八亲戚

王国宏名下的这套房屋,原本是某公司的顶账房,原价32万余元的房屋被该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国宏。但王国宏仅来得及缴纳了部分房款,就因意外去世,剩余的12万元房款是李丽在2006年交清的。而这套房屋在2013年的评估价值已经达到205万余元。

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屋全部归王国宏所有,但在交清房款后,李丽很快便以自己的名义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为此,王秋兰、王秋华和吴老太将李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和再审,最终确认李丽与他人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屋转卖并没有成功。

随后,为了防止房屋再次被李丽变卖,王秋华搬到这套房屋中居住,并且与家人一起拒绝小秋燕参与房屋的分割。

十岁的小秋燕将有继承权的王家人一同起诉到法院,母亲李丽作为她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由于此时吴老太已经去世,因此王国宏的兄弟姐妹作为吴老太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吴老太对房屋占有的份额。在王国宏去世前,他的大姐王庆艳已去世,而她的儿女成为了代位继承人,因此本案被告除了王秋兰、王秋华以及王国宏还在世的四个兄弟姐妹外,还有王国宏大姐王庆艳的一双儿女,共八人。

提交未怀孕证明 拒做亲子鉴定

在法庭上,王家八人一直声称小秋燕并非是王国宏的亲生女儿,因此没有资格参与遗产继承,更没有起诉的资格。他们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女性孕情诊断证明”,上面记载,在李丽与王国宏离婚前五天,医院诊断显示李丽并没有发现妊娠,因此八人认为离婚时李丽并没有怀孕。

但这显然与女性的生育常识不符,李丽与王国宏离婚不到六个月,小秋燕就已经出生,并且区妇幼保健院的妊娠档案显示,小秋燕是足月生产,生产时医院实施了剖腹产手术,这与王家八人提供的证据全然矛盾。

李丽称她知道这份诊断,当时因考虑到离婚后继续生育的问题,她便找了一个朋友代替她做了检查,在离婚协议中也写明了没有子女,但事实上离婚后两人依然共同生活,小秋燕的出生全程都有王国宏参与。

李丽将她怀孕期间的全部档案提交给法院,档案中全程都有王国宏的签字,而王国宏在档案中也是以李丽丈夫的身份出现。

鉴于双方存在分歧,小秋燕提出虽然父亲已经去世,无法做亲子鉴定,但可以对她与姑姑、叔叔等亲戚的关系进行亲缘鉴定,并且可以对档案中父亲的笔迹进行鉴定,从而判断自己与父亲的关系以及是否具有继承资格,但八人明确表示拒绝。

王家八人表示,他们之所以不同意进行亲缘鉴定及笔迹鉴定,是因为他们认为亲缘鉴定本身有风险,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且由于王国宏已经去世,鉴定是无法得出父女关系的结论的。而笔迹鉴定更是因为王国宏的去世而无法进行,因此两项鉴定都没有进行的必要。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定,小秋燕系王国宏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秋燕与八名被告共同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小秋燕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折价分割,八被告拥有诉争房产,并应向小秋燕支付折价款54万余元。

八名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出生时间不影响继承权

三中院民四庭法官高贵是本案二审的承办人,他表示,本案中小秋燕是否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与她与王国宏是否系父女关系无关。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认定双方有亲子关系,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写入法律,而是属于婚生子女的推定情形。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因此只要小秋燕与王国宏存在父女关系,就可以享有继承权。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高贵法官认为,根据李丽提供的孕期档案,小秋燕是在孕后第41周生产的,因此可以推定李丽与王国宏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孕。原被告双方虽然举出了相反的证据,但王家八人提供的诊断证明显然与常识不符,不足以反驳小秋燕提供的证据。小秋燕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家八人的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证明标准。

而王家八人经法院释明后仍拒绝进行亲缘鉴定,就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而王国宏的去世也并非是笔迹鉴定无法进行的理由,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王家八人的主张。

因此,三中院二审驳回八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高贵法官表示,小秋燕可以选择确认房屋所有权,也可以请求法院对遗产依法进行分割,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而小秋燕因提出分割财产,故法院判决其余八被告给付其房屋折价款54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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