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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认定需考虑哪些因果关系

2017-07-25 11:25:49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陈磊

今年3月,一名11岁男孩在骑共享单车过程中逆行与小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客车驾驶员王某负这起事故次要责任,男孩负这起事故主要责任。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所有人ofo公司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对于11岁男孩之死,谁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来看,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报告显示,机动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小朋友是逆行,违法违规上路,是主要责任。这是第一步的责任分担。

在朱巍看来,第二步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划分,小朋友骑自行车遇车祸身亡,ofo公司在其中到底起怎样的作用?小朋友11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需要家长的事先许可或事后追认,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小朋友承担主要的监护责任,除了家庭之外,监护责任的主体还有学校。

朱巍认为,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信息,单从小朋友骑车这个角度来说,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应当承担小朋友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北京律师王成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总体来说涉及一个问题:这里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在交警部门认定小男孩负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家长的诉求是否合理?

王成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责任主体、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多方面情况加以综合认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ofo单车提供方是否应该对此担责?应该担多大的责任?

王成说,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过错仍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且其过错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看,ofo单车提供方是否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呢?从媒体披露的信息看,假定已经确认ofo机械密码锁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性能,能为儿童所轻易打开,在这个意义上,应认定单车提供方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定过错,其在停放地点和安全管理失位的情形下,未充分考虑到少年儿童好奇、贪玩等天性,锁具能被轻易打开,存在安全隐患。当然,锁具的安全性能必须经过鉴定评估,不能想当然地评定。

王成分析说,ofo单车管理方过错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困难,是“向后看”的思维模式,从结果回溯寻找原因,其本身是客观的,认定又是主观的,是司法实践中的棘手问题。因果关系认定,既关系到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又关系到责任的范围和大小。具体到此案,适用时要考虑的因果关系包括:男孩死亡的全部条件都要考虑,如男孩父母监护不力、男孩交通违法、肇事司机的过错、ofo单车锁具的安全隐患等。借助于过错因素,确定因果关系。若ofo单车锁具确实存在安全问题,作为提供方的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显然对之可能给儿童乃至青少年带来的安全隐患缺乏认识,至少存在过失;要考虑各个原因对男孩死亡后果的不同作用,尤其是男孩、男孩父母以及肇事司机的关键作用。

朱巍表示,ofo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看共享单车的机械锁被打开与小朋友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看是因为机械锁具本身的原因被小朋友轻易打开,进而导致出现交通事故,还是因为上一位骑车人骑完之后没有锁上,导致小朋友骑走后发生交通事故。

“如果是因机械锁具本身的问题,小朋友在路边容易发现并使用,ofo公司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说不清楚原因或者因为上一位骑车人没有锁好锁具,导致小朋友不需要解锁直接骑走,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角度看,公司是没有责任的。”朱巍认为,“侵权责任必须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主观过错、损害结果、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才行,还包括违法行为,如果公司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根据要求更新产品,比如安装用完之后马上关闭的锁具,但这不是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这也不是公司可以预见到的结果。”朱巍说。

根据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信息,小男孩的父亲要求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一个随之而来的疑问是,更换锁具之后就能避免其他小朋友使用并避免发生类似损害吗?

朱巍认为,涉事公司应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更新产品,但是公司这么做并不见得就能完全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因为公司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出现的所有情况,只能在现有条件下避免当前可能出现的损害发生,“如果法律要求公司预见到所有的可能性,那共享单车不用上路了”。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本身不侵权,但有可能被用作侵权,生产者并不承担责任。”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所以我的观点是不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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