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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放火自杀未遂 放火罪成立判缓刑

2017-11-14 21:33:3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战海峰

法制网通讯员欧阳颖

一男子因家庭琐事内心苦闷,不料在借酒消愁过程中产生轻生念头,欲通过放火自杀。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自杀未遂,反获放火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何某离异后外出打工多年回到老家,因老家瓦房破旧不适宜居住,何某在母亲强烈要求下搬进哥嫂家与之同住。居住期间,与嫂子孙某产生了一些家庭矛盾。后来孙某听闻何某又将外出打工,于是就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了大门门锁,导致何某无法再回到哥嫂家。

2016年7月30日晚19时左右,何某因无家可归,于是在自己的瓦房外借酒消愁,谁知在饮酒过程中却产生了放火自杀的念头。何某将堆放在自己瓦房外的木棒、茅草、干柴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势蔓延,村民和周围的群众闻讯前来灭火。

此时何某情绪却愈加激动,反而将未喝完的白酒倒入火中加大火势阻止救火。后来在消防队和周围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将持续近一小时的火势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放火行为危及周围邻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何某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何某放火罪成立,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案件宣判后,合议庭成员及时对何某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并鼓励其积极就业。

法官释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何某欲通过烧毁自家房屋的方式达到自杀的目的,虽自杀未遂,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成立。

法官提醒:“燕子去了,有再来的时候;杨柳枯了,有再青的时候;桃花谢了,有再开的时候”,岁月在轮回,生活在继续。面对困境,要乐观面对,寻求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同时应珍爱生命,关注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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