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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环资审判首次运用调查实验查明案情

2017-11-14 21:33:2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讯 记者吴晓锋 战海峰 通讯员马菲菲 面对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两人坚称自己只是驾船停留并未采砂,并将作出处罚的水务局告上法庭。日前,为查清案件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首次运用调查实验查明了案情。

当天上午,渝北法院组织骆某某、陈某某诉铜梁区水务局不服行政处罚两案的原被告双方开展调查实验。调查实验地点就是两案原告船只非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涉案地,位于铜梁区安居镇代家河嘴码头下游约20米处。参与这次调查实验的还有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铜梁安居镇政府和杨乐村2名见证人。

案件承办法官沈远东告诉记者,调查实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比原告船只在涉案地正常停泊的河水变化情况与受到行政处罚时录音录像反映出的河水变化情况,判断原告船只是否实施非法采砂行为。

11时许,代家河嘴码头河面虽有薄雾,但河水的清澈程度尚可辨别。按照沈远东的要求,原告需将涉案船只开到指定地点,像行政执法录像中一样,在离河岸约15米远的河中停靠。原告却驾驶船只在离岸边1-2米的地方停靠,并反复共计8次下杆,船身晃动,河水开始变得浑浊。

沈远东遂示意船只向后退到离岸边15米远的地方,船体遂向后移动,逐渐远离岸边,河水的浑浊程度明显减轻。到达指定地点后,船只放杆固定,停止运行,船头及船身周围河水均无浑浊。

对比受到行政处罚时录音录像反映出的河水变化情况,可以发现两次停泊的河水浑浊程度、浑浊范围均存在明显差异,原告诉称当日仅实施停泊未实施采砂的抗辩不能成立。至此,调查实验宣告完成。

实验结束后,骆某某面对两次停泊时河水的差异提出抗辩,称第一次停泊时间发生在今年4月,那时的水位比现在低,提出明年4月再开展一次调查实验。陈某某则称采砂时河水的浑浊程度与普通停泊差别不大,要求当场进行采砂实验。

对此,沈远东认为,该河段江面宽阔,下游约200米处建有安居电站水坝,因此水流平缓,与案发时水位差距不大,原告骆某某请求明年4月再开展一次调查实验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调查实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进行采砂实验,在无证的情况下采砂,必定违背上述前提,故对于原告陈某某的提议不予采纳。

沈远东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调查实验结论一般情况下不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只作为帮助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的辅助性材料。但在对原告有利的情况下,经庭审质证,调查实验结论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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