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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放弃社保,辞职后能否向单位主张赔偿?

2018-04-02 11:35:3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吴晓锋 战海峰

法制网通讯员 鞠劼 沈小会

员工入职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在解除合同后能否向单位主张因未购买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损失?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其以工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予以抵扣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费用。

李某与某教育投资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李某向公司出具了申请书,要求公司不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需公司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算入工资,以社保补贴的形式在工资中一并发放,并承诺不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要求公司作出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9月10日,李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书,公司于次日收到该辞职书。当月13日,李某以相同理由向南岸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62元,失业保险待遇11340元。

同年11月6日,南岸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由该教育投资公司支付李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21元,驳回其他仲裁申请。李某不服该裁决,故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承办法官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以约定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参加社会保险。李某虽然向该教育投资公司出具的申请书,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因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李某可以基于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但该教育投资公司在为李某补缴社保后,可以要求李某返还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某教育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抵扣某教育投资公司为李某支付的社保补贴后,某教育投资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4000元,双方就此次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了清。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以约定支付社保补贴的形式替代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应当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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