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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院为院庭长办案列出“正负”权力清单

2018-08-14 17:14: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银川8月14日电 记者 申东 司法体制改革让更多的法院院长、庭长回归到审判一线。据宁夏高院统计,去年,全区入额院庭长共审结各类案件87910件,人均结案134件。就像硬币有两面一样,入额院庭长办案,谁来监督其办案质量,如何做到“放权不放任”,对此,宁夏高院新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办法》的出台就是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落实院庭长程序性事项依法审核、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督促统一、审判质效全程监管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落到实处,保证案件质量、防控廉政风险,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院庭长办案实现常态化示范化

“现在开庭!”2017年2月8日15时,随着铿锵的法槌声,二级高级法官、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帆宣布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某某抢劫案。这是宁夏高院法官员额制改革后,院领导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审理的第一案,标志着宁夏法院院长、庭长带头办案常态化。

据宁夏高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路华介绍,目前,全区法院院庭长在办理规定数量案件的同时,通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以及开示范庭、观摩庭等方式,积极发挥正面导向作用和示范标杆作用,逐步实现从“幕后监制”向“领衔主演”的转变。2017年,全区入额院庭长共审(执)结各类案件87910件,人均结案134件,占总结案数的48.3%,院庭长办案数均达到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2018年上半年,全区入额院庭长共主办各类案件59353件,人均办案94件,占总办案数的45.7%。

9成裁判文书由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

路华告诉记者,全区法院均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要求,全面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限,明确除履行必要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外,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只对自己主审或参审的案件负责,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赋予独任法官、合议庭相对完整、独立的审判权限,改变了过去案件权责不明的弊端,减少了法官在案件审批制度中形成的责任依赖,促进审判责任落到实处。2017年至今,全区法院90%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直接签发。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案件质效出现下滑,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8月3日,宁夏高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创新完善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予以有效监督。

院庭长有权对“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

《办法》第7条规定,院庭长有权对以下“四类案件”行使监督权,并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这“四类案件”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同时,《办法》又进一步对四类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释义,如“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包括: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在10人以上,可能引发连锁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涉及群体性纠纷的案件。

《办法》还明确了立案部门、承办法官、监察部门等对“四类案件”的甄别职责、启动程序。明确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查阅卷宗、旁听庭审、审核审理报告、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等方式进行。其监督管理结论应当记录在《案件监督管理登记表》中,并在网上审判管理平台中予以标注。

列出14条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禁止性行为

《办法》明确,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时,不得有直接改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结论,违反规定对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签发,违反法律、纪律规定干扰、过问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等14种违反规定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行为,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到位不越位”。

在对案件审理的监督中,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不得暂停或终止法官在该案中依法履职的行为。规定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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