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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 拖延诉讼被罚款10万元

2018-11-26 10:01: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法制网通讯员 唐海 陈晓萍

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处罚某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决定书。该公司在明知沙雅县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为拖延时间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该公司有关管辖权异议的上诉。后沙雅县人民法院以该公司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00000元予以惩戒。

自2015年以来至今,该公司在沙雅县承建的有廉租房、公租房、学生宿舍等建设项目。该公司作为被告,在县法院一共有15件案件,调解5件,撤诉2件,判决4件,其中4件判决案件均是先提出管辖异议,被县法院驳回后,并提出管辖权上诉,阿克苏地区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法院向该公司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因该案的不动产所在地为沙雅县,沙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但为达拖延时间诉讼的不当目的,该公司执意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在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公司又提出上诉,虽然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但此时距离立案时间已近4个月之久。

沙雅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对该公司罚款100000元的决定。

据法官介绍,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如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则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令善意当事人深恶痛绝。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沙雅县法院已受理了10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其中90%以上都被依法驳回。滥用管辖权异议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原告的诉讼权利;诉讼中被告恶意转移财产,造成执行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审判质效。因此,明显违背基本常识,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和明显毫无道理的管辖异议,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滥用诉讼权利,应依法予以惩戒。此次处罚决定的作出,是该院首次对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作出处罚,给其他试图滥用诉讼权利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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