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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辞职 告公司索赔偿金被驳

2018-11-29 14:17:0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admin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李某因身体原因主动辞职并在《辞职申请书》中写明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公司准许后,李某又觉得吃了亏,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加班费。近日,通州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在本市一家驾校从事教练已十余载。某天,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书》,称“因身体的原因,不能胜任当前工作岗位,提出辞职申请。且工作期间,公司已全部结清了工资、加班费,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务纠纷,请领导批准。”当天,公司就准许了李某的申请。

公司痛快的批准,让李某觉得有点亏。他想,自己干了这么多年,公司应该在最后补偿一下。于是,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后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所签署的文字材料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对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本人签署的《辞职申请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理应遵守。

根据《辞职申请书》所载,李某因个人身体原因离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工资、加班费已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现李某在签署上述材料后继续向公司主张权利,实属不妥,故对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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