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您现在的位置: 云南昆明律师网 > 新闻中心 > 正文

以暴力手法管教女儿 生母犯虐待罪一审获刑9个月

2018-12-28 10:45:0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鲁重阳 华茜 用缝衣针戳嘴、铁衣架殴打、以喂粪便相威胁、扇耳光等方式“管教”女儿,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殊不知这些行为已触犯法律。12月26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母虐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梅犯虐待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梅与丈夫李某印系再婚家庭,2008年两人共同生活,于2009年生下女儿李某某。后杨某梅便随丈夫至无锡打工,平常从事流动摊贩生意贴补家用,李某某自幼随祖父母在河南周口生活。2016年9月,杨某梅夫妇将女儿李某某转学至无锡,后杨某梅多次发现女儿有偷拿家中、同学财物的行为,在说教未果情况下,采用缝衣针戳嘴、以喂粪便相威胁、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手段,多次对李某某实施殴打。

今年5月,杨某梅在得知女儿又偷拿家中钱后,让其承认错误并给其几天时间考虑。之后,因李某某不承认并继续撒谎的情况下,杨某梅用木棍对李某某实施殴打。6月4日,李某某在学校上学期间,被老师发现伤势,后报警并送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李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8%左右,已构成轻伤二级。

今年9月25日,惠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梅犯虐待罪向惠山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14日,惠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审判决认为,李某某系留守儿童,在随祖父母生活期间养成不良习惯,且杨某梅殴打女儿的出发点是为了改正女儿的坏习惯,并非为了追求被虐对象精神或肉体的折磨。同时,杨某梅在案发后也有反省自己的教育方式不当,且李某某年仅9周岁,羁押杨某梅会使母女隔离,不利于母女关系修复和李某某今后成长。据此,被告人杨某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