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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退一赔三"? 车主维权需了解这些法律问题

2019-04-17 11:52:28 来源:正义网 作者:admin

车主维权,这5个法律问题得了解

近日,一女子在4S店坐奔驰车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女车主哭诉,她购买了一辆66万元的奔驰车,然而新车还未开出4S店,就发现车辆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随着事件曝光,女车主还提到这家奔驰4S店曾诱导其办理汽车贷款,并存在私收“金融服务费”等行为。

目前,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陕西省消协、陕西税务等多部门已发声介入。针对该4S店收取“金融服务费”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涉嫌销售欺诈、逃税漏税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煜华、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达群,听听他们的观点。

“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

记者:奔驰女车主表示被诱导办理“低利率”汽车贷款,并被要求支付一笔1.5万余元的“金融服务费”。请问该项收费是否合理?一般此项费用的收取是否需要一定的资质?

孙煜华:4S店是无权提供《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里提到的“汽车金融服务”的。4S店所提供的所谓“金融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给汽车金融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如果4S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就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违法的。

程达群:对于“金融服务费”这项收费来说,必须建立在双方有协议的基础上,而且必须提供了真实的服务,才可以收取。而成立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取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

私人微信收款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记者:奔驰女车主表示,4S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时,直接拿出一个私人微信转账二维码收款,也没有开具正规发票,是否涉嫌偷税漏税?一般情况下如何操作才是合法合规的?

孙煜华:如果明明已经开通了对公账户,但仍要求消费者直接将服务费转入私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隐瞒了公司的真实收入,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属于逃税行为。在支付服务费后要求4S店开具正规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实际上,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除非有法定的减免情形,所有公司的收入都应归入公司的公账中,并依法缴纳税收。

赵占领:4S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时,没有采取对公支付,而是要求微信支付给个人,并且没有开具正规发票,这不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税收法规,涉嫌偷税漏税。合规的做法就是让消费者支付至其公司账户,而且及时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而不是收据。

若PDI检查“糊弄”消费者,是否涉嫌消费欺诈?

记者:新车还没开出门就出现漏油情况,所以奔驰女车主要求调查PDI检查是否真实。如果4S店在PDI检查上“糊弄”消费者,是否涉嫌销售欺诈?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赵占领:PDI(出厂前检查)即车辆的售前检验记录,是新车在交车前必须通过的检查。按照正规的程序,车辆交接的时候要填写一张至少40多项的《PDI检测表》(售前检测证明)。如果4S店在PDI检查上“糊弄”消费者,将不合格的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则涉嫌构成欺诈,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程达群:这个就明确是在欺诈客户,让客户以为他购买的是一辆新车,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而成交,违背了其真实的意思。4S店应该“退一赔三”,并承担车主其他因购车而发生的各项损失,比如因欺诈购买了二手车而发生的保险费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退一赔三”?

记者:自从“新消法”出炉以来,在汽车领域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的“退一赔三”案例。“退一赔三”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赵占领:“退一赔三”的前提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所谓欺诈指的是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表示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就本案而言,4S店是否故意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还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的调查,包括对这辆车进行检测,如果最终证明4S店故意销售有质量问题的车辆,则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程达群:只要汽车销售商家对客户进行了销售欺诈,客户就可以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现在的情况是,消费者想买的是一部全新的奔驰车,而商家出售的却是发动机漏油的汽车,显然隐瞒了该车的真实情况。

违反国家“三包”规定,有什么后果?

记者:国家“三包”规定,修车一旦超过5天,就需要汽车销售公司提供备用车。然而奔驰女车主在向4S店提了多次诉求后,仍没有配车。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三包”规定?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维权?国家针对4S店这种行为是否有一定的惩戒措施?

赵占领: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汽车“三包法”),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同时,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S店都有义务交付合格的汽车产品。

这个案例中,4S店交付的奔驰车还未开走即出现漏油情况,说明其交付的车辆并不合格,因此4S店首先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换车,而不是按照汽车“三包法”只能要求修理或更换发动机。而且,即使适用汽车“三包法”只修理或更换发动机,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程达群:不管怎么样,在客户提出了多次诉求后,均不予理睬,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汽车“三包法”第41条规定: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42条规定,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但对商家的惩戒力度有限,这也是他们敢于一而再再而三“忽悠”客户的原因。

孙煜华: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最方便的维权方式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消协投诉,要求4S店配车并补偿其间的交通费。目前,国家质监局的“三包”规定中并没有针对未配代步车的行为设定处罚措施,所以需要今后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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