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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听则明降低逮捕率减少错误逮捕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如何提速

2019-04-18 11:43:2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可以增加检务公开透明度

◆有助于审查逮捕去行政化

◆符合批准逮捕司法权属性

◆增加人们对批捕的认同感

◆法定必须逮捕的不用听证

◆专业性极强应有律师参与

◆试行多年但适用案件不多

◆听证7天审查期限过于短

□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戴某欠薛某10万元不还,被告到法院后还上门找薛某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薛某拿菜刀将戴某砍成轻伤。案发后,薛某懊悔不已,答应赔偿,警方多次组织调解,因戴某漫天要价无法促成和解。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不要批准逮捕薛某?

审查逮捕期间,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了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情、驻监所检察人员介绍了薛某在看守所的表现,办案民警和戴某发表了意见,人大代表、法律援助律师等5名特邀听证人员了解案情后,一致建议对薛某作相对不捕处理。最终,检察机关当天对薛某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近年来,针对审查逮捕一度呈现书面化、行政化趋势,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推动批捕审查回归司法属性。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建立有重大影响案件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全面提速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检推行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按照司法运行规律开展审查逮捕工作,有助于规范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对公民权益给予的最大程度保障。多位法学专家和基层检察人员就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如何全面提速,给出了意见和建议。

改变传统审查形式

去行政化回归司法属性

长泰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林阿民回忆说,在上述听证会上,戴某当场听到5名特邀听证人员对本案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回家细想了一晚上,第二天主动找到承办检察官,称通过听证会更深切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愿意和薛某和解。

“以前,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有一种神秘感。审查逮捕听证增加了检务公开透明度,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兼听各方意见,也有助于检察机关正确决断、公正办案,降低逮捕率。”林阿民说。

早在2014年,长泰县检察院就开始探索审查逮捕听证工作,次年4月出台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试用),明确了听证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听证人员等。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在探索审查逮捕听证3年后,于2018年4月制定审查逮捕听证审查实施办法,至今已对26起审查逮捕案件实行了听证。

“听证改变了检察机关仅凭审阅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传统审查形式,检察机关的司法亲历性更为明显了。”临朐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军说,听证后不捕的案件占比达8成,不捕率相比之前有所下降。

“只听侦查机关一方的声音,可能导致偏听偏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赵运恒非常认同检察机关探索审查逮捕听证制度,认为这有助于审查逮捕去行政化,符合司法构造。

“特别是在当前检察机关力推捕诉合一的情况下,审查逮捕和起诉的责任都压在同一名员额检察官身上,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减少和避免错误逮捕,确保公正。”赵运恒说。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深有同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吕红兵曾呼吁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

吕红兵说,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听证推动审查批捕程序诉讼化,可以形成以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为两翼、检察机关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结构,保证检察官的相对中立性和独立性,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在陈卫东看来,过去,检察机关通过审阅案卷材料直接作出捕或者不捕决定的做法不严谨、不严肃、不规范,导致一些案件捕的和不捕的都不满意。

“通过改革实行听证制度,从程序机制上保障正确行使逮捕权,符合批准逮捕行使的是一种司法权的属性。让当事者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和影响,增加了人们对批捕决定的认同感,自然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陈卫东说。

合理划定适用范围

并非所有案件一律听证

什么类型的案件审查逮捕要听证?

临朐县检察院规定了适用听证的3类案件,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等,同时明确3类不适用听证的案件,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等。

张永军举例说,在前段时间办理的马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中,虽然有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发生事故后,马某存在主动报警、积极抢救受害人,认罪悔罪、主动赔偿等情节,又属过失犯罪,所以临朐县检察院举行了审查逮捕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对马某取保候审。

长泰县检察院在实施办法中明确,社会影响较大、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存在重大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强制措施存在争议的等4类案件,适用公开听证。

林阿民说,长泰县检察院对3起盗窃案实行了审查逮捕听证:第一件是多次盗窃,但数额仅300元;第二件是盗窃亲属财物,价值较高但已退赃和谅解;第三件是多次盗窃田里的蔬菜且已退赃获得谅解,嫌疑人为单身妇女,家中还有上小学的孩子需要抚养。

“不能把所有审查逮捕案件都纳入听证范围,法定必须捕的不用听证。”陈卫东认为,听证要围绕有分歧、有歧义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有没有证据证明犯罪、该不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逮捕有无必要性3个方面。

吕红兵告诉记者,从各地司法实践情况看,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涉“三大攻坚战”案件、涉非公经济案件、新类型案件、罪与非罪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等,往往采用审查逮捕听证方式。

赵运恒认为,两类案件应当启动审查逮捕听证:一类是在定罪上出现疑问,可能存在争议的,不管是法律适用还是证据不清的原因,都要进行听证;第二类,虽然基本上能够确定为构成犯罪,但是在羁押必要性上拿不准,需要通过听证辅助作出是否逮捕决定。

具有极强专业性

律师参与听证不可或缺

谁来启动审查逮捕听证?

临朐县检察院实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需征求案件当事人同意。长泰县检察院除依职权启动外,还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公开听证。

哪些人参与听证?

除了办案检察官、侦查人员等,长泰县检察院规定,听证参与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学校、社区代表和当事人(视案情而定)组成。临朐县检察院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害单位代表及其诉讼代理人。

张永军说,临朐县检察院还规定,在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有关专业人士参加听证审查。

“可以没有被告人,但必须要有律师参加。”陈卫东认为,捕还是不捕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国外经验来看,都是有律师参与的,当事人没有代理律师的,可以由值班律师代替。

对此,吕红兵和赵运恒表示赞成。

赵运恒说,如果没有律师参与,诉讼构造中“三角形缺了一角”,就根本不能称之为“听证”。

考虑到当前律师在审查逮捕期间还没有阅卷权,律师除了会见当事人以及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一定交流之外,没有更多的案件信息获取渠道,导致听证时侦辩双方不在对等的基础上。

为此,赵运恒建议,应当给律师适当的阅卷权或案件信息获得权,让律师能接触到更多证据材料、案件信息,在对等基础上发表意见,这样的意见对检察官而言才是有价值的,才能有效避免错案、错误羁押,也让听证实至名归。

吕红兵告诉记者,从其在上海调研的情况看,审查逮捕听证都有律师参与,侦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可能犯新罪、是否可能伪造、毁灭证据和串供、是否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等发表意见,检察官综合双方意见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

建议加强顶层设计

听证司法解释或将出台

虽然已经实行了5年,但长泰县检察院适用审查逮捕听证的案件仅7件。实际上,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不少检察院实行多年,适用案件的数量都不多。

张永军和林阿民直言不讳地说:“这是因为承办人积极性不高,有畏难情绪。”

林阿民解释说,审查逮捕期限仅有7天,承办人要审查案件材料,又要组织开展听证会,在案多人少的现实状况下,如果大量适用听证会制度会大大增加办案量。

“实行听证,7天审查逮捕期限确实太短。”赵运恒说,很多业内人士呼吁,适当延长审查逮捕时间。在没有延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灵活听证方式,缩短时间和流程。

张永军提出,除组织多方人员集中听取意见外,可以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听取意见,以减少听证难度。

“审查逮捕听证,不是对法院开庭审理模版的再现。听证时,办案检察官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奉行简便、快速、简约原则,双方围绕核心问题陈述事实,检察官听明白了即可,绝不能搞成法庭辩论。”陈卫东说。

此外,听证会要不要让犯罪嫌疑人参与?如何参与?是否允许群众自由旁听?处理结果是否要当场宣布等问题,也困扰着开展试点的基层检察机关。

“有些地方将听证设在看守所,但这需要征得看守所同意;有些地方将犯罪嫌疑人提押至检察院,但存在提押不便、安全隐患等问题。”林阿民说,长泰县检察院积极尝试通过远程视频,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讯问室参加公开审查。

赵运恒认为,有律师参加听证就行了,一般情况下,没有必要让嫌疑人也参加,那会使事情复杂化,实施起来也较为困难。

“实际上,一些制度如果落实好,也能起到类似于听证的作用。比如,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不光听取,更重要的是要主动听取。”赵运恒说。

吕红兵说,建立完善审查逮捕听证制度的同时,应当同步推进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才能形成保障人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合力。

张永军建议加强顶层设计,统一审查逮捕案件标准,建立可复制推广的听证制度,使之更加规范。

据陈卫东透露,建立审查逮捕听证制度,司法实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已经讨论了两年多,逐步达成共识,有望近期通过发布司法解释规范这项工作。

法制网北京4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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