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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宴后身亡 主家同桌均担责

2019-06-06 15:32:4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王希玉 赵衍静 本是喜事却成悲剧,男子参加工友孩子的婚宴,并与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过多,后不幸身亡。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决刘某某等6名被告补偿4名原告损失共计72000元。

朋友婚宴:男子喝多致死亡

2016年9月8日11时20分许,王某孝开车带着工友洪某某、张某君、蒲某某,张某某开车带着工友王某中一起去参加工友刘某某儿子的婚宴。席间,张某某、王某孝、张某君只喝饮料没喝酒,只有洪某某、王某中、蒲某某三人喝酒,三人喝完三斤白酒后又要了一斤白酒,最终喝了近四斤白酒,其中洪某某一人喝了二斤左右白酒。酒宴结束后,洪某某等六人于当日13时40分许回到高唐某工地后,洪某某便到自己的电动轿车内休息,没再到工地干活。此时,张某某仅为洪某某将车门打开以便于通风,但张某某、张某君、王某孝、王某中、蒲某某随后就各自回工地干活,下班后五人各自回家。当日19时左右,洪某某妻子李某某因洪某某没有回家电话也不接,于是联系到张某某后和家人一起到高唐某工地寻找洪某某,发现洪某某后便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确认洪某某已经死亡,同时高唐县公安局鱼邱湖派出所民警出警现场后证实洪某某死亡特征疑似窒息死亡并排除他杀。事后,死者洪某某亲属李某某等四人到法院起诉刘某某等6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

法院判决:主家同桌均有责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共同参加被告刘某某儿子婚宴在一起饮酒,是人之常情。但在饮酒过程中,酒宴组织者、共同饮酒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不安全的隐患,应当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者过量饮酒。洪某某在婚宴过程中独自饮白酒接近二斤,属于过量饮酒。洪某某被发现死亡时,经公安民警出警现场后证实:洪某某坐在一辆红色电动轿车的驾驶座上面部朝上、其面部和副驾驶座上有呕吐物,并排除他杀。因洪某某的亲属没有申请法医鉴定,洪某某死亡原因现已无法查清,但根据洪某某死亡特征及其生前过量饮酒至被发现死亡时间相隔较短的事实,并不能排除与饮酒之间的因果关系。洪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身体是否适宜饮酒和饮酒后可能会出现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而未进行有效的控制,仍过量饮酒而导致死亡,其对自己饮酒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某作为宴会的组织者,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作为酒宴参加人,其中张某某、王某孝、张某君虽未饮酒,但根据王某中、蒲某某、洪某某在婚宴过程中共同饮白酒四斤以及洪某某独自饮白酒接近二斤的事实判断,在饮酒过程中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六人均没有给予洪某某相应的劝诫、疏导并最终阻止其过量饮酒,且洪某某过量饮酒后,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等六人作为洪某某多年来的工友均未及时通知其家属,这也是洪某某过量饮酒后死亡的原因之一。洪某某酒后回到工地在自己的电动车内休息,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凭其各自认知水平不能够也不应该预见到洪某某休息过程中出现猝死的意外事故的发生。洪某某的死亡未经法医鉴定,法院无法认定洪某某的死亡和过量饮酒及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等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丧失及时抢救时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某等四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洪某某不宜饮酒及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等人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其饮酒的行为存在。因此,李某某等四原告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对洪某某的饮酒行为主观上均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亦不存在违法性,故洪某某的酒后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如果要求四原告独自承担这一损害后果,显属不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应由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中、张某君、王某孝、蒲某某对李某某等四原告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为宜。对于原告的损失,确认为死亡赔偿金为258600元、丧葬费2909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602元,共计388300元。因洪某某对其死亡后果负有主要责任,李某某等四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遂结合该案中刘某某作为婚宴组织者、张某某作为洪某某实施劳务过程的组织者,以及六被告在婚宴过错中的饮酒情况,酌情判决被告刘某某补偿李某某等四原告损失15000元,被告张某某补偿李某某等四原告35000元,被告王某中、蒲某某各补偿李某某等四原告8000元,被告王某孝、张某君各补偿李某某等四原告3000元,驳回李某某等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引以为戒莫劝酒

原本开心的婚宴(饭局或聚会),因为这样的意外变成了痛苦的回忆。这件事告诫大家,在聚会的时候酒虽可以调节气氛,但是不能多喝,更不能劝酒,还要及时制止过量饮酒。要知道,一旦出现意外,大家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即使劝酒人没有主观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热情而又爱劝酒的朋友,感情表达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劝,否则难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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