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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2020-01-19 11:33:5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王东敏

王东敏

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属于从属性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是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代替主债务人清偿。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有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陷入了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但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可能明显好于主债务人,例如,拥有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或者对外欠债比较少,获得清偿的比例高等;再如,担保人有比较好的项目,通过破产重整,整合资源,可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等。而另一方面,主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可能为零,债权人选择申请保证人破产,有可能提高清偿率,缩短收回债权的时间。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保证债务属于从债务,如果主债务人具有一定清偿能力,或者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可以共同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保证人是否可以据此抗辩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呢?这是审查受理破产案件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最高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对该解释第二款,一般解读为,连带债务人的存在,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延伸。该规定的“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应包括主债务人与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的关系中,主债务人对债务未清偿之前,债权人的债权未实现,其有权申请保证人破产,而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不能直接转换为其清偿能力。且该解释第一款列举的破产原因,是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非仅指清偿申请人的个人债务。可见,主债务人的清偿状态,不是决定保证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的要素。债权人针对保证人有权申请破产,而保证人资产是否具备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保证人破产的原因要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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