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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若不规范遗产继承很难实现

2020-07-29 15:19:3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孟琰琰

□ 孟琰琰

很多老年人因为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原因,往往采取代书遗嘱的方式分配遗产。其中,有不少人会选择通过打印或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值得注意的是,代书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规范操作,否则可能会导致继承人之间产生猜疑、争执、怨恨甚至对簿公堂。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例:

多年前,李老先生与妻子在北京市西城区购买了一套房屋。为了防止五个孩子因为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与矛盾,李老先生想立一份遗嘱,打算把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最小的女儿李欣(化名)。由于自己不会写字也不知道怎样写遗嘱,李老先生找到律师刘某立一份“代书遗嘱”。此后,律师刘某邀请律师谢某作为见证人,并让其子刘帅(化名)按照李老先生的口述打印出来遗嘱。由于李老先生不会写字,刘某只得代替签名,然后让李老先生摁了手印。随后,刘某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谢某作为见证人的身份也签了名,并分别署上了日期。李老先生和老伴去世后,小女儿李欣以该遗嘱为据,要求继承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其他兄弟姐妹均否认该遗嘱的效力,故李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那么该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中主要涉及两个有争议性的问题:一是代书遗嘱中的签名问题;二是以打印的形式订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

先来看代书遗嘱的签名问题: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因此一般情况下,立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的亲笔签名是代书遗嘱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特殊情况下,如果老人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的,此时可以让老人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但最好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如果由于身体疾病的原因,应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本案中,代书遗嘱上李老先生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由见证人刘某代其书写,但没有留存录像或录音加以佐证,难免产生争议。

再来看以打印形式订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本案中涉及的“打印遗嘱”指的是在代书遗嘱中以打印形式形成的遗嘱。本案中的刘某让其儿子刘帅帮忙记录遗嘱的内容并去打印,该代书遗嘱的输出制作人是刘帅,刘帅其实是实质上的代书人,其应当在代书遗嘱上以代书人的身份签名,而本案代书遗嘱落款处没有刘帅的签名,因此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

鉴于代书遗嘱存在上述问题,法院认定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涉诉遗产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原则,由原、被告依法继承。

代书遗嘱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财产能否顺利继承。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法定遗嘱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的这一细致规定,紧跟时代潮流,使得权利人选择订立遗嘱的方式更加多样、便捷、自由,为代书遗嘱的操作提供了法律规范和指引。

之所以对代书遗嘱作出严格的规定,原因在于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书写,其意思表示要通过他人的代书来表达,其表达个人意愿的自由度会有所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立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或者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因此,如果采用代书遗嘱的形式,必须从严掌握法律中关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才能确保遗产得到顺利继承。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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