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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缴社保?法援律师:承诺无效!

2021-11-12 12:48:28 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作者:刘志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见习记者 刘欢 通讯员 刘袁 楚钏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近日承办了一起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李某于2016年入职武汉一家公司,入职时公司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让他在合同内写下了“本人自愿不参与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承诺将社保缴纳金额以工资形式发放给李某。对此,李某本人当时无异议。

今年2月,李某希望公司能够为他缴纳社保,公司以其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保的书面协议为由拒绝请求。

万般无奈的李某走进武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当即受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援助律师辜波代理该案件。

在辜波帮助下,李某向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三点仲裁请求:一是确认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社保;二是公司向李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是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公司负责人对未休年休假工资部分表示认可,但关于社保缴纳部分,公司称未替李某缴纳社保,完全是出于李某的自愿,因此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公司方的辩解,辜波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协商处分。因此,李某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书面承诺无效。公司应当为李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

关于公司提出已经向李某以工资形式支付社保补贴的辩解,仲裁庭认定,公司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李某主张返还该部分社保补贴。

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公司方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8万元,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他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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