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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017-12-05 12:07:36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admin

根据我国颁布的《商标法》中的第52条规定了有五种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其中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50条以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条作出了有关的补充规定。而为了对其研究的方便,在理论上就会经常将商标侵权行为划分为下面几种形式。

商标

一、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行为的五种形式

三、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

(2)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四、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五种形式的详细解答。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的五种形式分别是有,第一假冒或者仿冒商标的行为,就是说在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就擅自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二是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第三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第四是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第五是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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