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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证据保全的形式

2019-12-04 18:01:5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专利侵权证据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公证保全方式

公证保全,一般是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存在的侵权行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其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

2、法院证据保全方式

法院保全证据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保全”,指的是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证据保全有两种形式:一是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中证据保全。

(1)诉前证据保全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专利法》增加的内容。它是指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2)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这主要是指申请人在起诉后,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书面申请法院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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