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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使用转让是怎样规定的

2019-12-12 18:01: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专有,具有专属性。而著作权的经济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是可以流转的。流转方式为权利的许可和转让。因此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是实现著作权中财产权利流转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使用是指许可对方使用作品,转让是指将著作权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的情况。任何用途的作品传播都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避免产生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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