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云南昆明律师网

注册 | 登录

我国商品房买卖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

2014-02-04 01:58:5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从民法学理论和各国立法通例来看,房地产应属于不动产,归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而以房地产为标的进行交易的行为又属于债权法调整的对象。众所周知,不动产和买卖合同又都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难点和重要研究课题。1995年1月1日,针对房地产交易问题,我国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对于该法施行前发生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通过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就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投资合作建房和商品房预售、转让、价格、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违反合同的责任、无效合同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

但由于房地产开发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急需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定出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依据。但是,由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不能代替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且有些解释条款与行政法规还相抵触,有些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解释的又未涉及。

比如买受人与出卖人举证责任承担问题,“按揭”合同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原则问题,如何认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涉及;又比如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理论界以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和做法也不尽一致;还比如出卖人在履约过程中恶意隐瞒规划情况、不能依约交付配套设施的违约责任该如何追究等等。针对以上问题,亟待研究解决。2007年3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商品房预售、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条例、办法中均涉及到了商品房的买卖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商品房买卖法律保护体系。商品房买卖的法律保护实践在我国发展的历史较短,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来讲,法律体系也存在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云南律师,昆明律师,找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律师咨询,委托云南|昆明资深律师,重大案律师,知名律师维权,需要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律师,就上云南昆明律师网
滇ICP备12000640号 滇公网安备:53011202000505号 版权所有:易德祥律师 返回首页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