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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交房的法律后果

2014-05-31 11:37: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开发商在不具备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交房,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购房者来说,未达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条件的,购房者可拒绝接收商品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开发商承担,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条件时,可依法或依约解除合同。但若该法定条件属行政管理性条件时,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又与其相冲突,则应以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但若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了商品房,此时购房者有何权利呢?笔者认为,此时购房者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行政责任,亦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定。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购房者还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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