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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任何有利细节:贩卖运输毒品30.6千克的被告人二审改判死缓

2023-06-02 17:41:35 来源:http://www.chinalawyeryn.com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

在刑事辩护中,笔者经常听同行说:法官是专业人员,不可能律师知道的他们不知道,把案件中存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说到点子上就行了,切记避免长篇大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这样的观点,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把侦查机关在案件中存在的每个违法的取证程序、有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的情形说清楚,如果能把板上钉钉的证据排除一两个,哪怕理应判处被告人死刑,那法官也要考虑这些严重瑕疵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问题,一般也不会把被告人判处死刑,否则案件一旦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很难得到核准,那样可能就是一个错案。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重刑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必须抓住案件中对定罪量刑有严重影响的证据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方面进行辩护,把在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情节都予以罗列,同时查询一两个类似的案件提供给法院作为参考(一般提供《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因为这些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或者审定的,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这样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笔者执业以来辩护过的重大毒品案件的经验,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为贩卖毒品12.6千克的郭某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贩卖毒品2.8千克毒资130万元一审判处死刑的李某辩护二审改判死缓,为涉嫌运输毒品13.96千克的王某辩护最终未被起诉,为涉嫌运输毒品7.34千克的第一主犯杨某辩护判处死缓,为运输毒品31.98千克的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李某辩护二审改判死缓,为贩卖、运输毒品30.6千克的一审被判死刑的王某辩护二审改判死缓,这些就是笔者所使用的辩护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将就贩卖、运输30.6千克的王某二审辩护改判为死缓的案件简要说明,并附上二审判决书,供大家学习、参考、研究,也欢迎大家多多指教。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王某、杨某某、王某某从云南到湖北武汉和“魏敏”、郑文龙、“阿英”等人预谋事实毒品犯罪,并在武汉购买了一辆车辆登记在杨永生名下用于运输毒品。2019年初被告人王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一,杨永生邀约被告人马某二,共同预谋实施毒品犯罪。同年4月,王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二、马某一接“魏敏”等人通知,用所购买的小汽车将毒品从云南省昆明市运到武汉市。4月19日至26日,王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一、马某二通过郑文龙将部分毒品出售给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等人。王某负责与毒品的上家对账,杨某某和马某二主要负责交付毒品给买家并收取毒资,王义山和马某一主要负责将收取的毒资存入相关银行账户。后公安机关在抓获谢文斌查获毒品1124.64克,抓获张剑强查获毒品6739.16克,在抓获王某、杨某某、王某某、马某一、马某二时查获毒品22789.52克。因此一审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另外的六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从死缓到有期徒刑15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二、马马某一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在二审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调取了侦查机关关于被告人王伟检举郑文龙涉嫌犯罪,并经过辨认后,公安机关抓获了郑文龙的事实。二审法院经过对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多个辩护理由作出评判后,认为上诉人王某罪当处以死刑,但鉴于其对抓获郑文龙及指控郑文龙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综合全案事实,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因此,改判上诉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本案中,作为王某的二审辩护人的笔者,提出了侦查机关技侦措施违法,王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郑文龙属于重大立功并提供了《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的第249号案例、第438号案例、第711号案例、第1365号案例作为实践参考,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毒品查获、称量、取样、送检均违反了相关的规定不应作为对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鉴定过程存在严重的违反程序性的规定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王伟因只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将毒品运到武汉交给买家时因为买家临时变卦变成为为王伟等人在武汉介绍买主、因此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只成立运输毒品罪,毒品含量极低、不应当判处死刑,王伟系初犯、偶犯等辩护内容。最终虽然法院除了王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郑文龙外均不采纳辩护人的观点,但因本案毒品数量巨大查获的达到30.6千克,还有其他被告人供认的卖出去的有超过200万元以上的毒品。如此巨大的数量,如果仅仅按照法院的评议只认为协助查获郑文龙但不构成立功表现,绝对难以改判为死缓的,法院虽然不采纳笔者的其他辩护观点,但还是考虑到了笔者提出的其他辩护理由,为此才得以保住上诉人王伟的性命。作为王伟的辩护人,此案的改判,也感谢法院能公正司法,救下了一条人命,也给了笔者极大的信心,将认真做好每一件案件,以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正义目标奋斗。因篇幅有限,需要查阅本人辩护意见及其他相关辩护材料的朋友,可以找我索取。

本文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师,200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2007年6月25日开始从事律师执业,2015年7月10日创办了经云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易德祥主任个人出资的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主任现担任昆明仲裁委员会、昭通仲裁委员会、玉林仲裁委员会、世界仲裁中心(香港)、茂名仲裁委员会、娄底仲裁委员会、南阳仲裁委员会、赣州仲裁委员会、铜陵仲裁委员会、衢州仲裁委员会、韶关仲裁委员会、济宁仲裁委员会、泰中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TCIAC)、朔州仲裁委员会、鹰潭仲裁委员会、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担任昆明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楚雄州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昆明市官渡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律师、2019年被评为第一批刑事专业律师、2022年被评为行政法专业律师、云南省律师协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专家人才库成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委员会委员、昆明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人员考核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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