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517 份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量刑建议从轻变更的案件 244 件(占比 47%),从重变更的案件 238件(占比 46%),未在判决书中体现变更方向的案件 35 件(占比 7%)。由上可见,实践中,法院对于量刑建议的从轻变更与从重变更并存,且比例大致相同;有单纯的量刑建议变更,也有因量刑情节变化而变更量刑建议的,还有其他因素导致的量刑变更。有专家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审判阶段出现新的量刑事实十分常见,有的是出现新的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如被告人立功等,有的是原来据以从宽处罚的情节消失如被害人撤回谅解等,有的是出现新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查实了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或累犯情节。综上所述,在诉讼学理上,量刑建议、量刑事实不属于审判对象,法院对量刑建议、量刑事实的调整和变更也就不宜定性为公诉变更活动。如果一定要对法院的量刑建议变更活动予以界定的话,不妨称之为“争点变更”,因为争点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审判对象的变更。在日本刑事诉讼理论上,有诉因变更与争点变更的区别之讨论。日本学者认为,争点分为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前者又包括诉因事实的争点和诉因以外的事实争点。本文此处所用“争点变更”一词的外延更广,不仅包括控辩之间的争点变更,也包括控审之间的争点变更。根据正当程序原理,任何与量刑裁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都应能参与裁判的形成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和施加影响,并在不服裁判时具有救济机会。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变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仅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主张和指控利益相冲突,而且可能恶化被告人的诉讼防御利益或者损害被害人的预期利益,因而应当建构量刑建议变更的正当程序,防止法院“突袭变更”,稳定控辩双方和被害人的量刑预期,维护检察公信力。一方面,对法院变更量刑建议的程序进行正当化改造,保障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异议权、质证权和救济权。首先,法院变更量刑建议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其次,构建灵活的多方参与和沟通机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表达意见和抗辩的机会,必要时,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以便于相关程序主体更好地进行准备。最后,合理安排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对法院不当变更的救济途径。在实践中,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主要有 3 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在判决书中记录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不予采纳,但未说明原因;二是法官口头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在判决书中记录说明;三是向检察机关发出书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函”,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相关情况。在实践中,有审理后建议检察机关变更的,也有当庭建议检察机关变更的,还有庭审前建议检察机关变更的。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法官认为,法院只能在庭审后告知调整,庭审前和庭审中告知都违背了预断排除原则。有学者则表示,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而告知控方调整时 , 会损害其中立性和权威性。总之,不同类型的刑事审判程序应当具有不同的理念和特点。在采取普通程序审理非认罪认罚案件和被告人认罪认罚但重大复杂的案件中,应当严格坚持传统的刑事诉讼原则;在采取速裁程序(乃至部分简易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则应主要以效率为导向,庭前活动重心化,不受预断排除原则的约束,法院“告知调整”的时间因而可以灵活化,不局限于庭审后。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为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目标,还需强化法官庭前审查的实质性以及引导检法之间开展有效的沟通协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