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救济权的行使应适用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规范。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对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行政行为,如果适用新法复议前置的规定,可能会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明显背离当事人的合理预期。而且,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复议前置的初衷来看,其目的在于给予当事人更多权利救济机会,而非限制。当事人超过复议期限的,已丧失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可能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未选择复议路径,并不能否定或者剥夺其合法诉权。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内,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前,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不服,当事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诉讼;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则属于复议前置情形。假如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发生于2023年12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尚未实施,当事人可以在2024年2月1日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于2024年6月1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情形纳入行政复议前置范围,若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之后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则已过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可能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人民法院再以该类情形适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为由不予受理,则会使得当事人因法律修改而无法获得应有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