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2013-10-31 23:52: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虚假宣传等各种不诚信现象,新消保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加重违法经营责任,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案例:2011年11月,消费者反映口电视台二套晚上10点左右有个关于治风湿的奇骨胶囊的广告,查看该产品,只有食准字号,却在宣传疗效功能。经查,该广告中的奇骨胶囊并非药品,属保健品,关于治疗风湿病的疗效属虚假宣传。
背景: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此外,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消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新法: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想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点评: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保法作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新消保法此次特别强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还加重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使他们可以尽到更加审慎的义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我们在处理投诉当中发现,很多的虚假广告都依托一定的载体,比如报纸、电视台、小广告等等,其中比较多的还是报纸和电视台,这对于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在国外,对于报刊、电视台的制约还是比较大的,如果有虚假广告,就要用同样的时长、篇幅来做澄清的广告。所以此次新消法有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即把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样纳入进来,也是采取了和经营者同样的对待,这对于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有很大的帮助。今后媒体在发布广告的时候,要更加注重审核的义务,也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给消费者带来的相应影响。此外,关于明星代言的问题,虽然实践中到消协直接投诉的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新消保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将来的消费者维权会有很大的帮助。”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现在虚假广告很多且很难根治,原因实际上就是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责任主体的问题。要根治虚假广告,广告法作为规范广告主体的基本法应该要修订,因为虚假广告对市场经济是没有意义的,对公平竞争也无利,要加大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责任才可以很好的治理虚假广告。这次的消保法修订,在和消费者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中规定,不论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知,只要发布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消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指出,新消保法第35条当中明确的点出了个人,这就表示今后出现问题不仅仅可以找社会团体、组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同时也可以把广告的代言人直接纳进来,这样的惩处更有力度,同时也把消法和其他的法律相衔接,这是一种补充,消法填补了广告法中监管上的一个真空的地带。
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案例:2009年4月20日,南昌市消费者黎某在某电视台购物广告中看到,上海市某网络公司宣传的具有瑞士进口机芯、天然钻石、鳄鱼表带的某品牌手表套表(每套5块手表),非常心动。4月29日黎某与该网络公司联系并定购了两套金钻手表,拆箱后发现表带皮质并非鳄鱼皮质;而箱内并未发现购物发票。5月5日黎某来到某品牌钟表店咨询,店中技术人员告知该表套不是瑞士进口机芯。投诉到消协,经查看该商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后,未发现厂名、厂址、规格、型号等标识,属“三无产品”。经调解,退回消费者黎某货款2万余元,并做加倍赔偿。
背景:传统立法观念中,主张有损害才有赔偿,即填平损害原则,有一赔一,有二赔二。所谓损害包含三方面:一是对消费者个人的损害,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三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损害。后两者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大,付出的社会成本更高。欺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其后果不应以简单的个案衡量,应当加重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新消保法在原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新的规定。
新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指出,修订前的消保法已经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新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分别就经营者因欺诈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和因故意提供缺陷产品或者服务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损害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将前者增加赔偿的金额由1倍提高到3倍,并且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将后者增加赔偿的金额规定为所受损失2倍以下。新消保法高悬利剑,加大了惩罚力度,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告诉广大消费者的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经营者生产或者故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这是因为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也就更大。对此,消费者在起诉时可以行驶选择权。
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背景: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行政保护是消费维权的坚强后盾。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过去,在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此,新消保法做出了相应调整。
新法:经营者有新消保法第56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点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指出,新消保法第56条规定的行政措施,有财产罚,还有资格罚,比如吊销营业执照就是撤销资格。涉及到财产罚,就是剥夺利润。除了剥夺以外,有违法所得的,还要加倍处罚。这种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加大违法成本,起到行政处罚应有的作用,违法的,就要提高违法成本,没有违法的,就起到震慑作用。关于如何把握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具体来讲,工商部门在这方面一直加强内部的有关办案的监督措施,比如有个一办一审流程,你办案我来审,这是一种制约关系,是程序上的保障。另外还要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有轻的,有严重的,还有一般的。现在有些省市,比如江苏、浙江,把情节轻微、情节严重的表述甚至表现,都填在表格里,更加细化。办案人员将会根据这个确定个案处罚数,合理行驶自由裁量权。
张严方认为新消保法第56条有一个亮点,即第2款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这一点非常重要。中国目前尤其需要诚信,而这种信用档案非常重要。把经营者的不诚信记入诚信档案,惩罚力度是非常大的。
据黄建华介绍,根据新消保法的这一规定,工商部门正在加快有关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诚信信息数据库,今后还将同其他部门联网,建立一个共同的信息平台。凡是涉及企业违法的,点击一个信息系统就可以,包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这种信息一定要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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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民事赔偿原则的例外。它是指行为人以欺诈等手段实施加害行为致使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还应当增加赔偿。我国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在1994年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创造性地将惩罚性赔偿规定在该法第49条红,这一最为闪光的条款,对于唤起消费者维权意识,遏制欺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人身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产生精神损失所引起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根据几个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消费者遭受一般精神损害得不到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新消保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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