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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门卫被铁门砸中身亡,赔偿责任如何判定?

2023-05-11 12:23: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admin

2021年11月的一天晚上,秋风瑟瑟四周漆黑一片。门卫鲍某在关闭公司大门时,不料铁门突然倒塌,鲍某被砸倒地,次日早上6点40分左右,鲍某被发现已经身亡。经现场勘察,公安机关排除他杀,认定鲍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纠纷案件。

上海某机电制造公司承租某资产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工业园区的房屋多年,租赁范围包含围墙和大门。上海某物业公司为上述工业园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工业园区提供保安、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2021年11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机电制造公司门卫鲍某在关门时,被突然倒塌的铁门压住,因物业公司巡逻人员也未及时发现,且园区门口路灯不亮,致使鲍某未得到及时救治身亡。

次日上午6时49分许,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发现事故后报警。派出所出警后,经现场勘察,排除他杀,认定鲍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鲍某家人遂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机电制造公司、资产公司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的侵权责任人是谁,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二、鲍某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资产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机电制造公司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有保证房屋使用安全和维修的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者,主要应从是否已完全履行其物业服务内容,若未完全履行,该过错是否与鲍某死亡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考量。

在租赁期间,机电制造公司疏于排查案涉大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未要求资产公司对大门进行维修;而资产公司在案涉房屋及设施已经使用多年的情况下,也未对案涉大门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防范。物业公司未尽到“夜间防范性巡视”及未保障路灯照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被救助的可能,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论是资产公司,还是机电制造公司、物业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机电制造公司和资产公司责任如何划分?

结合双方的租赁期限,案涉大门的使用年限、资产公司及机电制造公司离“危险源”的远近等因素,酌情确定资产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机电制造公司对鲍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二)物业公司责任如何划分?

首先,物业公司与机电制造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管理、保洁、绿化、保安和维修等。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事发当天机电制造公司门口的路灯确实处于无法照明的状态,且在事发第二天仍未进行维修,可见物业公司并未履行公共区域路灯照明的义务。

其次,针对合同约定的“夜间防范性巡视”义务。物业公司辩称,园区的夜巡一般在下午19时至20时,当天已经进行过巡视,事故发生在巡视之后,故与其无关。《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夜间防范性巡视”的目的,在于保障夜间园区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双方虽未明确巡视的时间和次数,法院也无意过分苛责物业公司的巡视义务。但若园区内有公司进行加班,在加班后对该公司的对应区域进行防范性检查,是“夜间防范性巡视”的应有之义。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物业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夜间防范性巡视。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虽然物业公司的行为与鲍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未尽到“夜间防范性巡视”及未保障路灯照明,确实从客观上降低了鲍某在事故发生后被发现、被救助的可能,与鲍某最终死亡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其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影响,酌情确定被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

鲍某长期在机电制造公司担任门卫工作,其主要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涉大门的开关,应该说鲍某对大门的情况最为了解。在案涉大门已经使用十余年,存在磨损或安全隐患,其应及时报修或审慎使用。特别是在夜间,照明条件不佳,鲍某开关大门时更应注意大门或周围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

从事发经过、现场情况等因素看,鲍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法院酌情确定其对损失自行承担5%的责任。

法官心语

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在生活实践中,无论是出租房屋及设施的所有人,作为承租方的使用人,还是物业公司,均对房屋具有管理、维修义务,应当对房屋及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不能“一租了事”。只有各方都尽到注意义务,堵牢安全漏洞,才能避免本案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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